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07
•【字号】本政办发[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但是,目前我市新农合运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新农合基金管理运行周期与财政资金管理运行周期不同步、新农合基金沉淀较大且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的运行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保障效率,市政府现就加强全市新农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要扩大参合农民医疗费的补偿范围,并将封顶线全部提高到1.5万元。

本溪满族自治县要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

各区要将参合农民在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一段,按45%的比例报销,其它不变;要增加住院的CT、B超和床位费(标准费用)等报销项目;对转诊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
参合农民,参照医保病人管理,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按照新农合方案补助规定予以报销,并在转诊时告知参合农民。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运行周期要与本地财政资金管理运行周期同步进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和各区新农合领导小组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新农合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由原来的跨年度结算管理为按自然年度结算管理,使之与本级财政运行机制同步,并保持平稳过渡。

三、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
各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辽财社字〔2004〕60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辽财社〔2004〕725号)要求,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封闭规范运行。

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新农合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套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严肃处理,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七年二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