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线上诊疗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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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线上诊疗服务规范
互联网线上诊疗是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远程医疗领域
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务人员,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为患者完成病历分析、病情诊断,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治疗方式。

通过计算机技术,以遥感、遥测、遥控技术为依托,配置各种数字化医疗仪器和相应通信接口,为患者进行远距离诊断和治疗、咨询,是一项全新的线上医疗服务。

(二)互联网诊疗活动领域
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患者随时随地享受线上问诊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医生可为患者提供个性化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服务和指导,使患者得到全面连续、有效、及时、个性化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照顾服务。

(三)互联网医院领域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在线问诊开具电子处方药品配送等服务。

以上应用领域互联网线上诊疗服务,遵守以下规范:
1.互联网线上诊疗服务医师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

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2.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可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互联网医院对医务人员电子实名认证。

3.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4.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明确诊断,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5.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须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联网医院及医务人员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6.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实行医师电子签名,且经药师电子签名审核。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药品配送。

7.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互联网医院为6岁以下低龄儿童开具用药处方时,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8.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9.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对实体医院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10.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主体。

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互联网医院患者实行实名注册。

医疗机构告知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医疗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医疗风险以及互联网行为方面的风险。

12.医疗业务过程中如有相关内容须告知患者,须明确及时告知,参照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13.互联网医院在线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正式医疗文书,如处方病例会诊意见等,按照实体医疗机构相同的管理方法保存。

14.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相关书写标准及规范参照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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