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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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20
•【字号】襄政办发[2002]57号
•【施行日期】200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以国务院第305号令颁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形式、标准等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颁布实施的《关于鼓励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襄政发[1999]29号)中提出的货币补偿办法,与《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是相符的,三年来该补偿办法运用到市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中,得到了广大被拆迁人的认同和支持,使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实践证明,该补偿办法符合房屋的价值标准,也符合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鉴于目前省政府关于《条例》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为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工作,避免造成拆迁政策的混乱,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省政府关于《条例》的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我市房屋
拆迁仍执行市政府襄政发[1999]29号文件规定的补偿办法,同时拆迁过渡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仍执行市政府《襄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1997]38号)中制定的标准,以保证新老《条例》平稳过渡和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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