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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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车代红
【摘要】受贿罪涉及的嫌疑人往往只有两个人,其犯罪方式很隐蔽,产生证据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证据,这样对于证明受贿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就有很大难度.在实际
工作中,针对“一对一”受贿案应注意收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加以
认真认定.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2页(P55-56)
【关键词】受贿嫌疑人;一对一;证据;收集;认定
【作者】车代红
【作者单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13
从证据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来划分,证据的总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明显高于后者。

比如:结婚登记证书能直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结婚证就是直接证明婚姻关系的直接证据。

而有些证据本身不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能力,这些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这样就能推断出案件的主要事实。

在使用直接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有若干间接证据为直接证据证明和认证,这
样就可以还原案件的本来事实,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论证时,需要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而成,每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环套一环,将嫌疑人不可能犯罪的一切可能性都排除掉,这样就可以得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只有真样才能证明嫌疑人确实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两个直接证据,分别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和无罪或罪轻。

举一个行贿受贿的案子,这种类型的案件通常是在侦查过程中,行贿人对自己的行贿行为往往都会供认不讳,而与之相反的是,往往受贿人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坚决予以否认,做无罪辩解。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受贿案件“一对一”直接证据的收集
许多受贿犯罪都是仅仅发生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没有其他人知晓,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

因此,将受贿人的供述以及行贿人的证言进行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将受贿人的供述稳固地确定下来,防止事后翻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证明力消失。

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过程。

其次,侦查人员要确定受贿的金额,要从多个角度反复加以固定,因为受贿金额的大小将决定嫌疑人的刑期,如果嫌疑人知道供述的受贿金额恰好在某个刑幅标准附近时,为了减轻处罚,通常会翻供。

最后,侦查人员多收集旁证用以印证供述笔录。

搜集大量的旁证对于依赖嫌疑人供述较强的案件就更为重要,不仅可以鉴别供述的真伪,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翻供。

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作为受贿罪的证人,同时又是受贿行为的受益者,所以,对行贿人的取证就比其他证人的取证相对要困难一些。

因此,在向行贿人调取证据时,一是外围调查工作要做细,详细了解行贿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二是要详细调查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和动机;三是迅速补强证据,以防翻供。

(二)受贿案件“一对一”间接证据的收集
都说受贿案难办,主要由于在进行收受贿赂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案发后嫌疑人要么矢口否认,要么避重就轻。

因此,在直接证据数量很少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就应该把取证重点转移到间接证据上来,要多收集、固定间接证据,将这些收集到的间接证据整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从而印证受贿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

通常通过以下几方面收集间接证据:
1.查明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

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受贿后不是将钱存入银行就是挥霍掉,也有的嫌疑人懂得一些金融知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的做法是找个隐秘的地方将现金藏起来。

因此,办案人员可以到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及流水账情况,根据银行往来账掌握赃款的去向。

与此同时也要去嫌疑人的住宅、所在单位办公室进行搜查,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嫌疑人赃款情况,从时间角度、金额情况、往来账务等方面进行相互印证。

2.再生证据的收集。

谈到查办受贿案件的经历,我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行、受贿双方嫌疑人都是很谨慎小心的,只要感觉有一丝气氛不对,就聚在一起建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为受贿变换形式打借条等,也有的暂时退回赃款,约定待风平浪静时再取回,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无意中产生了再生证据。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再生证据弥补原生证据的作用,而且其证明效力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更好地相互印证。

“一对一”证据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

尤其受贿案本身就具有高科技性、复杂性、不易被发现的特点,而且往往这类案件的嫌疑人文化层次都很高,社会阅历、经验也很丰富,都拥有反侦查的思维能力。

这就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无论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就显得尤其困难。

但我认为,根据证据学的基本原理,结合侦查实际,有些“一对一”证据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

(一)有受贿嫌疑人供认受贿行为的有罪证据,又有其他证据用来辅助证明
在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大多数嫌疑人或多或少有些畏惧心理。

当侦查人员运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巧妙运用侦查技巧,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受贿嫌疑人大多都能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为认罪态度较好,从而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在办案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案发,多数行贿人都会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样就形成了受贿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有了行贿人的间接证据,又具备了受贿嫌疑人主动供述而形成的直接证据,通过行、受贿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我们查找账款、赃物的去向,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罪成立。

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侦查人员一味地迫使嫌疑人供述,形成直接证据。

但庭审时,嫌疑人便会找寻各种借口翻供,由于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如果判定有罪,证据就不充分。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要多多收集固定间接证据,使已掌握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环环相扣,从而证明受贿嫌疑人有罪。

(二)受贿嫌疑人对自己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印证
如果受贿嫌疑人否认自己的受贿行为,仅有行贿人的证词,是不能认定受贿成立的,行贿人的证词同样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1.有行贿人的有罪供述,赃款、赃物已查实,但嫌疑人不能说明赃款、赃物合法来源,可予以认定。

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第53条规定,被告人保持沉默,没有供述,但证据确凿,可以零口供认定嫌疑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掌握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供述,这就形成了间接证据,如果再找到赃款、赃物也形成间接证据,这时如果受贿嫌疑人不能说明赃款、赃物的合法来源,则我们可以认定成立受贿罪。

2.有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的供述形成间接证据,并且掌握行贿人与受贿嫌疑人无特殊关系,而受贿嫌疑人客观上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则可以认定。

这是因为证据的证明要求,如果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辅相成,同
时又排除其他可能性,则可予以认定。

所以,有行贿人的有罪供述,又有受贿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作为间接证据,同时又排除了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特定关系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受贿行为成立。

3.嫌疑人称其与行贿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能证明二人之间借贷关系前提不存在,可以认定。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受贿嫌疑人称自己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不是行、受贿关系,他们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来应对呢?通常我们需要结合客观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一是是否存在借钱的可能性;二是借钱凭借的是个人感情还是职权诱惑;三是调查钱款的流向及使用途径;四是调查受贿嫌疑人、行贿人双方以前的账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五是受贿嫌疑人借钱是否有归还借款的意图。

综合以上几点进行侦查、核实,从而形成间接证据,与行贿人有罪供述的直接证据相互证明,排除了借钱的一切可能性,于是认定受贿行为成立。

上述观点,只是总结某些个别受贿案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能应用于所有的行受贿案件。

在受贿案“一对一”证据认定问题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带给我们的积极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本职,为我们建设廉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关文献】
[1]程灿坤.试论“一对一”证据的审查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5).
[2]曹坚,吴允锋.反弹侦查中案件认定的疑难问题[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3]陈波.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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