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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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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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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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6.3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可以处分财产的范围。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律师可询问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已婚的应特别提醒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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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也可以考虑进行析产后再设立遗嘱。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要求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则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与其相应的法定遗嘱形式,故建议在以视频立遗嘱的同时,还需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制作遗嘱。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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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6.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6.8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合法有效;
(2)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6.9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10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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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的投资等企业出资权益;
(8)有价证券及收益;
(9)公民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10)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11)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11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下列权利并非遗产,遗嘱中处分无效:
(1)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的财产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他家庭成员符合继续经营、使用的法律条件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继续经营、使用。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他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
的使用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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