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将死者的财产权益转让给继承人的过程。
作为承办继承业务的律师,应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案件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技巧,确保办案规范、合法、公正。
二、前期准备1.登记备案:承办继承业务前,律师应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报备相关情况。
2.了解继承人身份:律师在接受继承案件时,应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和法定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查明财产状况:律师应了解死者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
三、案件立案1.疑点澄清:律师应向继承人了解案件的争议点和疑点,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
3.记录笔录:律师应就案件相关事宜进行记录,并由继承人和律师双方签字确认。
四、财产评估1.外聘评估师:如继承案件涉及大量财产,律师可外聘评估师进行财产评估,以确保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2.权益保护:律师应向继承人解释其权益保障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保险和抵押等措施。
五、财产分配1.协商解决:律师应协助继承人进行继承财产的协商和分配,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签署协议:律师应协助继承人起草和签署相关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六、继承纠纷处理1.调解解决:如在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律师应积极推动各方进行调解,尽力避免纠纷扩大。
2.诉讼代理:若继承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应代理继承人进行诉讼,并积极维护继承人的权益。
七、案卷归档1.归档整理:律师应将继承案卷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存和备查。
2.保密措施:律师应妥善保管继承案件的相关材料,避免信息泄露。
八、进一步学习1.学习分享:律师应定期组织学习会议,分享经验和案例,提高继承业务的专业水平。
2.参加研讨会:律师应积极参加相关研讨会和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以上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律师在承办继承业务时应遵守这些指引,确保案件的处理规范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三农“于律师为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6第三节报批备案/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第六节工商登/14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12权交易.记/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10.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0.2.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10.2.4改制的基本原则;10.2.5拟采取的改制形式;10.2.6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10.2.7职工安置;10.2.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10.2.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10.2.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10.2.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继承案件法律咨询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三节律师回复咨询第四节咨询后的工作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收费第三节结案第四章案件准备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五章立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居间调解第六章开庭第七章庭审完后的工作第一节开庭前的准备第二节一审开庭审理第三节二审庭审第八章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第九章遗嘱律师见证第一节遗嘱律师见证的咨询接待第二节遗嘱律师见证的办理第三节遗嘱律师见证书的装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的继承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包括代位继承)2、遗嘱继承纠纷案件3、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案件非诉讼案件包括:1、律师代为办理遗嘱公证案件2、遗嘱律师见证案件第四条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本指引中所称律师,包括谈案律师、办案律师。
办案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谈案律师可以是办案律师。
第六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维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需要保守的秘密。
第九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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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遵守以下操作指引:一、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我们需要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具体表现为:1.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2.不得与案件、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交往。
3.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牟取私利等行为。
4.不得利用任何手段为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
法律是我们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
具体表现为:1.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2.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妥善地处理案件。
2.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和有效的建议,避免当事人损失,维护公正、公正和正义。
四、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具体表现为:1.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职业形象。
2.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3.继续完善自己的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情商和人际交往能力。
总结来说,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和公正,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1. 背景介绍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重要文件之一,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律师业务的方方面面。
这个指引对于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规范律师业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2.1 定位及作用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定位是什么?它对律师业务的规范和指导起到了怎样的作用?2.2 主要内容概述该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律师的业务操作有哪些重要指导意义?3. 深度解读3.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引中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有何具体要求?如何能够做到符合这些规范并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3.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如何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3 推动诚信律师文化指引中是否有关于推动诚信律师文化的相关内容?推动诚信律师文化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4. 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指引的认可作为一名律师,我对于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这份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持有怎样的态度?我认为它的发布对于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4.2 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理解在我的实践中,我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理解是怎样的?我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贯彻这些规范的?5. 总结回顾5.1 符合指引的重要性符合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在哪里?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些指引?5.2 对于律师行业的意义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深远的意义?如何能够让更多的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加以落实?通过以上深度解读和个人观点阐述,我相信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
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
6. 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6.1 律师行业存在的挑战在实际执业中,律师们面临着哪些挑战?例如司法环境变化、法律技能要求提升等方面的问题。
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在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操作指引: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律师首先应详细了解继承事务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继承法、民法等,掌握适用于该案件的具体法律条款,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收集证据和材料:律师需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情况,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如遗嘱、银行存款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这些材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3.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密切的沟通,了解委托人的诉求和期望,针对具体案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律师还可帮助客户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流程,以便委托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4.分析案件争议点:律师应仔细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点和问题,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独立进行案件研究和法律分析,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基础。
5.寻求和谈判解决方案:在继承事务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应积极寻求和谈判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谈判策略和技巧,协助其与对方进行谈判,推动案件向着温和解决的方向发展。
6.起草法律文件:在处理继承事务和纠纷中,律师需要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如继承协议、和解协议、诉状等。
这些文件对于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和维护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律师应确保文件的准确和合法性。
7.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如果通过谈判无法解决继承事务和纠纷,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以支持委托人的权益主张。
8.监督执行:如果继承事务和纠纷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执行,律师应监督执行的过程,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并及时提供反馈给委托人。
9.保持职业道德和保密:律师在处理继承事务和纠纷时,应秉承职业道德,积极履行法律职责。
律师需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细节不被泄露。
总之,律师在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分析争议点,寻求和谈判解决方案,起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并监督执行过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依据】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4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6条【规范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④》旨在指导律师开展业
务活动,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律师应当秉承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履行代理、
咨询、调解、仲裁等职责。
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律师必须保障客户
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诚信、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客户的保密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加强业务质量监控,确保律师业务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同时,律所应当重
视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其法
律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律师在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注重语言、行为和形象的规范和谐。
不得有违法、不道德和不良影响的行为,不能有对客户或他人进行的
侮辱、恐吓、暴力等行为。
总之,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提高业务
质量和信誉度。
同时,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第1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作为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2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依据。
2.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2.2被继承人虽然在遗嘱中没有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但在继承过程中,全体继承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且共同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3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职责。
3.1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其主要任务是使立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3.2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登记造册;(3)管理遗产;(4)诉讼代理;(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8)请求继承人及他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3.3若律师为尚健在的立遗嘱人提供遗嘱执行法律事务,须与立遗嘱人订立相关工作方式及立遗嘱人因故死亡后的工作开展方式和流程。
第4条律师应当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4.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4.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5条律师应当注意确认继承人的范围5.1遗嘱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范围。
5.2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有明确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财产,律师按《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
第二节律师处理法定继承事务中注意的问题第6条法定继承的含义6.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6.2法定继承的顺序为:(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包含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律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忠实代理、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律师的专业素养:指引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强调了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律师的服务质量:指引强调了律师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5.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官、检察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6.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权利和利益,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7.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要求律师应当合理收费、透明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8.律师的广告宣传:指引规范了律师的广告宣传行为,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9.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全面的文件,旨在为律师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一部指导律师办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案行为,促进律师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律师办案基本原则:明确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客观、忠诚的原则。
2. 律师办案程序:规定了律师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诉讼程序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 律师办案能力要求:明确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4. 律师办案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与当事人、法庭、司法机关等相关方进行交往和沟通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 律师办案监督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律师办案工作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重要参考文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指引要求,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法律非诉讼业务 (1)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1)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0)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3)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5)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6)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17)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3)第一节收案 (23)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26)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27)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29)第五节结案后工作 (29)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0)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0)第五章附则 (36)《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稿)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1.2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3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1.4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5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法律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1.1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全国律协对各业务委员会抓紧制订有关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根据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制订的2010年工作计划,民委会婚姻家庭法论坛主要负责人在2009年民委年会之后立即着手起草第一稿草案。
2009年11月民委会组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课题组,负责该操作指引的起草工作,婚姻家庭法论坛在确定成员名单后于2010年1月8日正式上报民委秘书处并获批准。
经课题组的努力,现已完成《操作指引》的五次讨论稿,供本次会议讨论、修改。
该操作指引课题组由民委会朱树英主任、李晓斌秘书长担任顾问,民委会副主任刘晰律师担任课题组组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担任课题组副组长。
在成立课题组时,由婚姻家庭法论坛先拟定《课题组成员资格审查标准》报秘书处,通过秘书处审核后,发送《关于成立继承法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的通知》给各民委委员,吸纳广大委员的积极参与。
各民委委员主动报名后,按照《课题组成员资格审查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后,最后由婚姻家庭法论坛负责人确定课题组名单(具体参与者详见后附名单)。
本次课题组同时还吸纳了擅长继承法专业的非民委委员律师。
课题组成立后逐步开展了以下工作:一、2010年2月,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将《<律师承办继承法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安排》、《指引草稿》和《课题组成员联络方式》发给各课题组成员,并在课题组进行了小组划分。
各小组组长带领组员完成《律师承办继承法业务操作指引(草稿)》第一次修改后,由组长对各组员的工作成果进行统稿、修改和报送。
最后汇总到王芳律师处,王芳律师综合各组意见,形成《操作指引》的第二稿。
二、2010年4月初,由全国律协民委李晓斌副主任、刘晰副主任牵头,课题组在北京举行了专题律师研讨会。
与会人员除课题组成员外,还邀请了其他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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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第一节收案 (28)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第五章附则 (46)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2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6.3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可以处分财产的范围。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
律师可询问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已婚的应特别提醒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
3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也可以考虑进行析产后再设立遗嘱。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要求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则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与其相应的法定遗嘱形式,故建议在以视频立遗嘱的同时,还需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制作遗嘱。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4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6.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应具备的条件:(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6.8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1)遗嘱合法有效;(2)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6.9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10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5(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的投资等企业出资权益;(8)有价证券及收益;(9)公民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10)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11)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11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下列权利并非遗产,遗嘱中处分无效:(1)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的财产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他家庭成员符合继续经营、使用的法律条件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继续经营、使用。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他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6但继承人如想取得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自行向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申请,经核准后也可取得。
(3)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可建议当事人先用于法律或政策指定用途,若有剩余的,律师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共同意愿指导他们按遗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剩余款项。
6.12继承契约目前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契约形式,一般认为,继承契约是指以发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契约,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格外注意,充分考虑以此种形式处理继承问题的法律风险。
对于当事人拟签订继承契约以解决生养死葬及遗产分配问题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立遗嘱。
如当事人坚持签订继承契约的,由于继承契约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律师可建议委托人仍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以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
6.13立遗嘱人拟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指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对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选用应符合我国《信托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就《信托法》而言,具体调整遗嘱信托的条款为《信托法》第13条之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7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并且目前就该冲突如何解决尚未确定,所以提示律师,可向立遗嘱人作出特别说明,由于遗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权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有一定的冲突,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何者优先的情况下,将来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7条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8条律师承办与遗嘱有关的法律业务时,可以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8.1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分财产时是否与配偶协商过遗产的处理及分割方式。
8.2律师应提醒立遗嘱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及其他人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8.3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自然状况,在处理财产时是否特别考虑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胎儿8的遗产份额。
8.4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处分财产中是否包含公司股权,并提醒立遗嘱人,公司股权的继承应首先依据公司章程处理,若公司章程未作说明而公司股东另有补充协议的,律师可告知公司股权继承应按补充协议处理。
立遗嘱人如对公司股权继承另有安排,律师可协助立遗嘱人提前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商议,依法修改章程或达成其他补充协议。
第9条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9.1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应如何书写:(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遗嘱有两页以上,需要立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注明年月日;为避免先后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公历日期,以避免日期混淆不清,影响遗嘱的最终效力;(4)遗嘱应尽量不作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9.2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自书遗嘱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纠纷,建议不要使用打印件。
9.3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建议立遗嘱人制作9公证遗嘱,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9.4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10条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10.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10.2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4)立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10.3律师应向立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3)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10.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