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员审核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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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员审核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规定的审核员遵守审核计划安排、恪守职业道德、给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杜绝中心审核员审核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具体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监督范围:每月实施的审核项目及审核组成员;
2、监督方式:
1)通过《受审核方满意度调查表》调查:客服部收集当月企业反馈的《受审核方满意度调查表》,提供给审核部;
2)电话调查:审核部每月依据审核计划,对审核结束的项目进行电话抽样调查;3)审核资料调查:审核部每月对审核执行报表和劳务费报销单进行核对;
4)其它形式反馈调查。
3、监督结果处理:审核部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人员和审核组长核实确认,确实有问题的依据问题的性质、频次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处罚规定如下:
1)提前结束审核时间的问题:若第一次发生,则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人员多报销的审核劳务费。
再次发生的,还暂停其1—3个月的审核工作(提前结束审核有特殊原因的,需事先征得审核部的同意);
2)企业反映审核态度、沟通方式不满意的问题:若第一次发生,则视问题性质对责任人员进行告诫或进行通报批评。
若再次发生的,还暂停其3—6个月的审核工作;
3)向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问题:若第一次发生,则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1-3个月的审核工作。
让企业产生额外费用的,要扣除相应费用,必要时责成责任人员向企业书面致歉。
再次发生的,还暂停其3—6个月的审核工作;
4)瞒报、虚报审核费的问题:若第一次发生,则扣除其该项目的所有审核劳务费并暂停6-12个月的审核工作。
若再次发生的,中心与其解除审核聘任关系;5)上述未尽问题将视问题的性质和后果对责任人员以告戒、扣除劳务费、停止审核工作等形式进行处罚;
6)对上述问题中直接责任人员为审核组员,但审核组长未尽到管理责任,或知晓而未向审核部汇报的,第一次发生则对审核组长进行通报批评;若再次发生的,
则在3-6个月内不再安排其担任审核组长;
7)出现问题的审核员属于分支机构管理的,分支机构主任要承担管理责任;8)审核部对每月发现的问题在当月月底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全体审核员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随时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运行6个月,本年底纳入相关审核员管理文件中正式下发执行。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