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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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位,学习者由于学习场所与方式的变化致使其 称谓发生改变,其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不会改 变。[1]主要理由:一是现代学徒制学徒其职业院 校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未曾改变,原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 12条规定 “在校生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勤 工 助 学, 不 视 为 就 业,未建立 劳 动 关 系 ”。 司 法 机 关 在 案 件 裁 判 时,均以此认定在校学生不能够与企业建立正 式的劳动法律关系,排除了在校学生成为企业 正式员工的可能性;二是主体法律地位获得的 途径包括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或 主 体 参 与 法 律 关 系,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现代学徒制尚未 有规定,学徒的法律地位就更无从说起,通过 签订“两 个 合 同”并 不 能 构 造 学 徒 的 企 业 员 工 的 法 律 地 位 [1]。
2.观点评析 目前绝大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的 现代学徒制试点,学徒为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由教育法直接规定且未曾改变,但以此认为学 徒法律地位仅为职业院校学生却有失偏颇。同 理,仅因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学徒的法 律地位就不予认可其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同 样有失公平。首先,原劳动部《若干意见》仅是 针对在校学生“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现代学 徒制学生在企业学习与工作的性质有显著区别, 由于“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 关系的条件,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司 法机关由此裁定在校学生不能够与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法律关系,学生均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 资格,裁定依据明显不够充分。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第 6期公告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 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校学生在即将毕 业时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 予以实际履行,应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 动法律关系,全日制在校生并不因其在校学生 身份而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2]可见在校生是可 以被认定为劳动者,并不因其为在校学生就必 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现代学徒制是 一项 跨 界 教 育 制 度, 横 跨 教 育、 法 律、 劳 动、 社会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中均未有现代学徒 制的规定,仅见于国务院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文
第 19卷第 1期
高等职业教育探索
Vol.19No.1
2020年 1月
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EXPLORATION
January 2020
文章编号:2096-272X(2020)01-0062-06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地位研究
黄 立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摘 要:我国自 2015年开始现代学徒制试点,强调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由于现代学徒制的配套制度未能 全面建立,且与现行相关制度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对学徒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全面推行。通过对学徒法律地位三种主流观点的评析,将学徒界定为企业的特殊劳 动者,具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将学徒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切实保护学徒的合法权益,助推 现代学徒制的全面实行与有序发展。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学徒;法律地位;特殊劳动者;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一)学徒仅为在校学生法律地位的观点及 评析
1.学徒仅为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法律地位的 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国内试点的现 代学徒制,学生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通过“两 个合同”的签订构建学徒与企业间的劳动法律关 系是不成立的,学徒不享有企业员工的法律地
收稿日期:2019-03-27 基金项目:2018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现代学徒制背景下学徒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8SJA0685);2018年度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项目立项课题“现代学徒制背景下学徒的法律权益保障研 究”(YR18008)。 作者简介:黄立,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学。
论的重点,也即学徒法律地位的全面界定问题。 一、当前学徒法律地位的主流观点及其评析 目前对 现 代 学 徒 制 学 徒 法 律 地 位 的 争 议,
核心问题在于学徒是否有资格以“在校学生”的 身份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并享有企业员工的法 律地位, 国 内 教 育 界 与 法 律 界 至 今 未 有 定 论, 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认为学徒仅为职业 院校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具备劳动者主体 资格,所谓的学徒只是教学的延伸;二是认为 学徒与企业之间应为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应被 界定为企业的员工,享有企业完全劳动者的法 律地位; 三 是 将 学 徒 界 定 为 企 业 的 准 劳 动 者, 具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2014年 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开展现代学徒制试 点工作。同年 8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 学徒制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以 下 简 称 《试 点 意 见》),“明 确 学 徒 的 企 业 员 工 和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双重身份”,并先后分三批在全国遴选了五百余 家试点单位,全面开启了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 作。《试点意见》提出“学生学徒双重身份”,通 过签订“学 校 与 企 业、学 生 与 企 业 两 个 合 同” (以下简称“两个合同”),以此明确学徒既是企 业员 工 又 是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即 所 谓 的 “双 身 份”。由 于 对 “学 徒 双 重 身 份”认 识 的 不 明 确, 致使学徒的部分权益落实不充分,试点工作进 入瓶颈期,困扰着各试点单位。现代社会以身 份确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方式已被摒弃,《试点 意见》中所述“双重身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实质上表 达 的 应 为 “法 律 地 位 ”。[1]目 前 的 试 点 工作,绝大多数采用的是校企招生招工同步或 学校先招生、企业再招工的方式,学徒在校学 生的法律地位明确,通过签订“两个合同”能否 再确定其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呢?这是下文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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