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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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
设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9.15
•【字号】闽价服[2011]376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
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服〔2011〕376号)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11]139号)收悉。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规定,现就你市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供水范围内自来水工程建设具体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元(不含高层建筑部分所需无负压加压设备和远传水表费用,下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为26元。
高层建筑部分所需无负压加压设备和远传水表费用由你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向建设开发单位收取。
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范围:从上一级取水口至建设项目小区楼前一户一表水表集中处,高层建筑至远传水表汇集处。
三、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建设前期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四、建设开发单位按规定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后,供水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自来水工程,保证用户用水需求,并承担建成后自来水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不含用电费用)和维护责任。
五、供水企业与建设开发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建设开发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材料和设备规格、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供水企业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对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水平作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水配套工程。
同时应将统一规定的自来水工程建设材料、设备水平情况报你局备案后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八、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九、本批复自2011年9月20日起试行2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此前供水企业已与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或协议的,按已签订供水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