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化角度下探析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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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化角度下探析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摘要近几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
有效贯彻和落实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发展的步伐。
与
法治化进程同步发展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亟待着变革与创新,我国实施
依法治国方略,在高校也应当依法治校,重中之重就是在学生管理工作中
强调法制化。
当今社会,高等教育事业迅猛发展,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学生
工作法制化的推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化”学生管理高等教育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高校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阐述也较
为片面,没有考虑到实际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同时,高校学生工作程序性不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工作的法制规
范还体现的不够。
一、法治之内涵
(一)规则与惩罚性措施之区别
当我们提到规则,绝大部分人都在脑海中有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我
要去遵守的一项既定的、已存在的“rule”。
那么学生为什么要遵守这些
规则呢?往往我们会这样教育学生:这是学校的既定的规定,如果你触犯
或者违反这些规定,相应地会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在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学生害怕的是规则之后的惩罚性措施而并不是规则本身。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规则并不等于惩罚。
规则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规则存在就代表着某类举止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义务性。
最简单的解释
就是一个人做了违反他本愿的事,不是出于害怕受到譬如头部被击打这类
身体性的强制,而是被胁迫一旦他不做的话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
这就意
味着,要学生遵守的规则是从人类历史包括精神、行为等多方面发展而来的、约束自身行为的东西,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在特定环境下顺利生活与发展。
(一)规则制定之合法、合理化
1.主体合法。
从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专家在依法治校含义上
存在差别,关键在于他们在“何者为依法治校的主体”问题上存在分歧。
一般情况下,学术界有这两类观念:一类观念认为,管理教育系统的政府
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性的部门是依法治校的主体。
这类学者站在政府机构统
辖各高校建设的角度看待依法治校的问题。
第二类观念指出依法治校的主
体是高校自身,这类观点着眼于高校管理者的视角,以高校的教学和管理
事务为对象,对高校进行依法管理。
站在学校自我管理的角度看,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
作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主体应该是高校及高校师生。
他们指出
高校的管理包括学生、教师、后勤、科研和国有资产等要素。
2.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由于实质合法,这是现代社会人类发展而约定
俗称的普世价值观。
要做到依法管理学校,那在设置相应规则时必须依照
合法程序,从提案到讨论到定稿到公示,期间由谁来监督,均应依照现有
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
在进行相应的奖励与惩处措施时,更不能因情况紧急而偏离实质合法。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我们允许存有部分的裁决自主权,可这并不意味着特
殊是一般存在。
二、高校学生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及挑战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立法体系仍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有关高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宽泛,而且落实不到
实处。
比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它们都是“宣传性”的立法文件,其中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宽泛、含混,程序性规范少,缺乏一定的可
行性,在具体的司法工作过程以及学校管理中缺乏实用性。
此外,上位法
的不足衍生出高校的自主权过大、法律的实施性较低等问题,例如《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高校在纪律处分方面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判断
高校在校学生是否为主体的权力几乎全部在高校手中,立法部门的这类
“空白性授权”导致了由高校采取“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来决定
学生前途的处理办法常常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志。
除此之外,现在很多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大多跳出法律的框架,甚至
存在和上位法矛盾的情况。
由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打了折扣,从而使学生
管理的规范性也相应的削减,从表象上看即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增加。
学生管理工作的随意与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二)高校学生管理理念面临挑战
对于高校学生的管理理念,通常来说,立足点就是调整和保持正常的
学生管理秩序,但是常常忽略了学生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制化进程做
逐步落实的过程中也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从高校学生
管理的角度上,这也体现了依法治理学校的必要性。
大学在组织方面的复
杂程度不言而喻,而学生工作所要管理的是思想理念易被外界影响的独立
的个体。
现在大学生思想的跳跃性比较大,乐于接受新奇事物,独特的个
性是他们的显著特征。
由于他们的这些特点导致整体性管理与个性化教育
的矛盾,倘若没有统一化的、规范性的管理,一定会产生混乱的状态。
高校学生管理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与困惑时,自然而然地会期望
法治理念、法律权威的帮助,借助法律的权威能够顺利地进行学生管理活
动。
因此,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是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期待。
由于法的价值的作用也就是实现人的价值作用,法的价值主体,是人非物。
故得出结论,法的核心是人的根本权利。
近些年来,“人权型”的法学观逐渐被大家认可赞同,这种认可不仅表明人们对法治和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还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步入了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而又全面的肯定时期,从侧面表现出现在人类法治的终极性思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层层落实。
因此,在体系之下的高等教育,也无法躲避法治的终极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