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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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鲁04民辖终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利崔兆军杜兆锋
【审理法官】王利崔兆军杜兆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某;胡某
【当事人】郭某胡某
【当事人-个人】郭某胡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是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所涉争议的财产不仅包括房产还涉及到车辆等财产的分割故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争议不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所涉争议的财产不仅包括房产还涉及到车辆等财产的分割故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争议不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35:30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某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鲁0402民初1538号裁定书并指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9号楼商业32号、33号商铺1-2层及市中区建设路沿街门市南数第12、13间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所以对于本案而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理应具有管辖权。

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已由具有管辖权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是不应该再将该案件移送给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审法院却仅以被告胡某住所地在薛城区为由裁定移送薛城区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望贵院依法撤销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1538号裁定书并指令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郭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辖终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某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鲁0402民初1538号裁定书并指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9号楼商业32号、33号商铺1-2层及市中区建设路沿街门市南数第12、13间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所以对于本案而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理应具有管辖权。

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已由具有管辖权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是不应该再将该案件移送给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审法院却仅以被告胡某住所地在薛城区为由裁定移送薛
城区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望贵院依法撤销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1538号裁定书并指令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所涉争议的财产不仅包括房产,还涉及到车辆等财产的分割,故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争议,不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利
审判员崔兆军
审判员杜兆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安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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