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证件管理技能鉴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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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a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2、撤销:A、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形: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B、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注销:A、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形: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⑦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⑧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⑨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
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
业务资格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
B、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
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
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
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
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
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原许可
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
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
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
予以公告。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处罚时的注意事项:1.事实认定方面
必须全面、清楚。
必须了解申请人已
隐瞒的事实真相及主观原因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原始真实情况及主观原因
等 2.证据提取方面必须充分且有针
对性。
必须要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
虚假材料的证明材料 3.处罚程序方
面,程序必须合法。
作出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
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5、对“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
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处罚时的
注意事项:1.事实认定方面,必须全
面、清楚。
在调查时应当掌握违法行
为实施的主体、违法许可证使用的时
间和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 2.证据提取
方面,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必须
要提取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及违法主体使用该许可证的相
关证明 3.处罚程序方面,程序必须合
法。
6、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
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
改正”进行处罚时的注意事项:1.事
实认定方面必须全面、清楚。
必须了
解引起变更或注销的原因、内容、时
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
正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相关情况等。
2.证据提取方面,必须充分且有针对
性。
必须要取得引起变更、注销的事
实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证据等。
3.处罚
程序方面,程序必须合法。
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
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
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
内拒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等。
7、实施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
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
格的法定条件:(1)经检查不符合烟
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
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
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7)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
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9)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B、实施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
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
格的法定程序:(1)立案:发现持证
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
调查。
(2)调查取证:立案后,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
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
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
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
核。
(3)听证:若要做出取消持证零
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时,
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
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见初级专卖
管理员案件查办章节。
(4)审批和决
定: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
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
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承
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
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
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
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
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后期
监管和处理: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
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
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
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
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
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
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
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
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
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
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8、烟叶收购的审批程序:1.申请:烟
叶收购资格证明的申请由拟设立烟叶
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
出(已取消县级公司法人的由所在地
地市级烟草公司提出)。
申请单位在填
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
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
2.审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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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9、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的证:(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10、申办条件:(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
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
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固定
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③符
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
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经营特
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
员;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
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办材料:新办:①烟草专卖许
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企业成立的证明
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
准通知书;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
的其他材料。
变更:①烟草专卖许可
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
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
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
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延续:①烟草专
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
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
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
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规
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恢复营业: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
表;
②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
料。
补办: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
事项申请表;②遗失或损毁证明;③
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歇业: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
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
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审查程序:省级局对生产经营类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程序:在做出受理
决定后,受理机关——省级局应当启
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
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
意见,并报审批机关——国家局审
批)。
地市级局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
请的审查程序:在做出受理决定后,
受理机关——地市级局应当启动审查
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
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
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审批。
13、审批:1.审批的时限:受理和审
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
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
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
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10日
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
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
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
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
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
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分为涉及公
共利益的、由审批机关依职权组织的
听证和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
系的、由审批机关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本节主要讲述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烟
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
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
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
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
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
证之日起计算。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申领检查证应当
符合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③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
忠于职守、遵纪守法;④未受过行政
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
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⑥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
律法规知识,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和
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⑦身体健康,
品貌端庄适宜在执法岗位工作者;⑧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持有
检查证应当不具有被暂扣、收回检查
证情形。
2、申领、换领检查证的程序:①申请
人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
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后,逐级报给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
报给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
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不予发证的理
由;
③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
出审批决定。
3、补领检查证的程序:①烟草专卖管
理人员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所在单位
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
现证件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
定检查范围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②申请人填写相
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
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
报给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③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报给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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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④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
5、检查证使用情况处置:
(1)暂扣检查证。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2)收回检查证。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例如,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检查证,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检查证: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容不整,酒后执
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
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
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
收回检查证。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
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
如
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
分的;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
的;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
卖管理工作的;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
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6、督查证申办条件。
申请督察证的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良好的
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②具
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③具有两年以
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
卖业务知识;④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督察工作;
⑤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
7、督察证的申办程序:由各地市级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督察证件
申办材料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局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证
件。
8、督察证的使用:在执行督察任务时,
须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人员在履行督
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①对本
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
时纠正;②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
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
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③对与督
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④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
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
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根
据督察内容,督察人员可以采取跟随
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
督察方式。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
时,不得少于二人。
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
督察
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必须佩带督察
证件。
进行暗访时,应严格按照批准
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在执行督察任
务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
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必要时,督察组可以邀请烟草专卖管
理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
工作。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
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
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机构领导审核
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
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机构负责人
组织实施,必要时报省局督察机构备
案。
督察机构发现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
专卖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
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
对超越专卖执法人员法定职责的行
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专卖执法人员
违反纪律,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降职、开除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
出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对本级烟草专卖管理机
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
令的,督察机构可以责令执行。
1、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般情况下依法
持有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
人企业,具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
请资格;但非独立法人的县级营销部、
卷烟生产点运输烟叶的,要由其上属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烟草专卖品
准运证办理申请。
签发机关在受理申
请前,应对申办人的身份作以下审查:
(1)申办人所代表的企业是否具有法
人资格,以此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独
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
格;(2)申办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是
否已在签发机关备案,以此确定申办
人是否为申请人企业工作人员。
2、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的委托
书和申办人身份证明;(2)合法有效
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
或拍卖成交确认书;(3)烟草专卖品
准运证申办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
办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所申请执行
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种类;②所申
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编号;
③调出单位;④调入单位;⑤烟草专
卖品品名及规格、数量;⑥运输方式
及工具;⑦申请期限;⑧申请经办人
和批准人签名;⑨已加盖的申请人公
章;⑩备注。
3、申请的类型划分。
书面申请和电子
申请两种类型。
3、作废准运证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可
以办理准运证作废手续的机关分为:
申办单位和审批机关。
划分的原则是
根据作废时间或制作错误次数。
不同
机关办理准运证作废范围是:(1)申
办单位作废准运证的范围:申办单位
因打印错误,可自打印起1小时内将
第一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后,方
可打印第二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但
如果申办单位制作的第二份烟草专卖
品准运证仍然出错,或第一次打印错
误且超过一小时未打印的,申办单位
必须携带有关材料到原审批机关申请
打印。
(2)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范
围:审批机关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不受1小时内只能出错两次的限制,
但遵守作废准运证的规定:审批机关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在当日内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开具第二日起至有效期满前需要作废
的,由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作废;烟草专
卖品准运证未使用而过有效期,需重
新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执行原合
同的,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决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