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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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3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10.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5日
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的人员。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市公安局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