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难点及政策应对4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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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难点及政策应对4600字
摘要:在当前强劲复苏的中国经济以及人民币汇率国际压力加大的双重影响下,跨境外汇资金的持续大量流入境内并转换成人民币资金运作,已成为当前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特征。

其中也不排除部分可疑资金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目的,并可能对我国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资产价格、金融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至为重要。

本文以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视角,通过剖析当前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力求探寻监管手段完善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跨境资金监测难点政策应对
2009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下,中国经济率先实现了企稳回升。

据有关方面数据统计,2010年1季度,中国经济增长率实现了11.9%的高速增长,制造业也连续13个月出现扩张。

然而,在强劲复苏的中国经济以及人民币汇率国际压力加大的双重影响下,人民币升值预期进一步趋强,2010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激增至创纪录的2.45万亿美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正遭受全方位净流入压力。

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1季度,湖南省跨境涉外收入21亿美元,同比增长23.9%;同期银行结汇19亿美元,同比增长26.57%。

收汇额与结汇额相差不大,说明跨境外汇资金的持续大量流入和转换为人民币资金运作,已成为当前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特征。

其中也不乏难以准确判断交易性质的可疑跨境资金流入,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对维护国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一、可疑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形式
(一)以预收及延付货款形态流入
应该说,基于当前我国进出口核销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资金通过正常贸易渠道混入国内,占据主渠道地位的贸易外汇收入真实性值得肯定。

然而,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劲影响,企业提前收汇及延迟付汇意愿进一步增强,预收及延付货款方式流入的外汇资金快速上升。

以湖南省为例,2009年湖南省企业平均收汇期约为23天,有缩短趋势,而平均付汇期约为两个月,有拉长趋势。

2010年1季度,全省企业贸易项下预收货款达到2.38亿美元,同比增加94.62%。

其中3月份预收货款达到1.26亿美元,同比增长3.84倍。

此外,由于海外代付使该省企业实际延迟了付汇期限,也间接地增加了外汇资金的流入。

2010年1季度,湖南省共发生海外代付1.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0.96%,同比增长了58.67%。

现实中,也通过日常监测发现了个别企业以预收及延付货款名义向境外关联企业融资,并采取分拆预收货款方式收汇,目的是逃避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单笔收汇20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要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规定,有意划整为零。

(二)借道服务贸易及个人名义流入
由于现行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收支项下对交易的真实性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政策管理措施,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利用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收支本身具有的“无形”、“随意”等特性,通过对不明性质资金构造服务贸易往来,以服务贸易和个人形式收结汇,规避待结汇账户监管。

其中又以赡家款、侨汇、捐赠等个人名义收结汇增长最为迅速。

由于侨汇的流入和结汇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可能为贸易或资本项下资金以侨汇形式混入境内留下通道。

2010年1季度,湖南省以赡家款、侨汇、捐赠等个人名义流入的跨境资金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5%,占同期
个人收结汇量的80%以上。

如长沙某居民个人年初收到境外汇入汇款10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为侨汇,后经查实,其结汇后的人民币实际已转入以该收款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账户上,用于投资办厂。

(三)利用关联交易为境外资金提供流入渠道
操作手法主要是通过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以签订虚假代理合同为由,为境外可疑资金流入披上合法外衣,申请结汇企业再利用关联交易合同,在通过银行审核后结汇划转至关联公司,后又以终止合同等退款方式,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回原账户,企业提前结汇囤积人民币资金,规避汇率风险和套利。

这一系列的做假行为,为竞相流入国内的境外资金提供了一条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通道,使国际收支统计难以及时发现并预警。

最近湖南省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就发现多起利用关联交易为由,规避资本金结汇监管的行为,加剧了经常和资本项下外汇收支的不确定性。

(四)外方利润以“隐性外债”方式滞留境内
据了解,外方投资者滞留境内的利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方未决议分配的外方利润;二是经投资方决议进行利润分配而未汇出的外方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未决议分配的外方利润或已分配未汇出的利润,从本质上看具有或即将具有外债特征,而这种“隐性外债”目前并没有纳入当前我国外债流入的统计监测范畴,以湖南省为例,2009年外方投资者已决议分配利润汇出仅为其外方利润总额的16%左右。

(五)以外汇质押借款方式流入
在境内自然人向境外借用外债存在政策限制的条件下,个人可以自有外汇存款向银行办理人民币质押业务,部分中资企业纷纷借助个人渠道通过外汇质押获得人民币资金。

如湖南某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从境外收汇13万美元,并以个人外汇存单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质押人民币贷款60万元,用于该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

■二、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薄弱环节
(一)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滞后于形势变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涉汇交易主体日益多元化,不仅拓宽了跨境资金的流通渠道,而且推动了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进一步膨胀。

如企业自有外汇增多后,其境外投资和外汇理财需求相应增加,特别是随着涉外经济规模的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的提高,跨境资金套利的机会与可能性相应增加,其活跃程度和对市场机会的敏感性也随之大大增强,汇差、利差等市场套利因素如发生任何细微变化都可能引起大规模资金流动。

而与此相适应,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难以跟上涉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需要,尤其以预收应付货款、服务及个人外汇收支、隐性外债等方式流动的资金基本上没有严格的政策限制措施,增加了外汇管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难度。

(二)缺乏联动有效的监测机制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由于现有的国际收支、进出口核销、外汇账户、外资外债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相互独立,数据统计口径不一,对其间的某种可疑外汇收支现象难以有效地进行监测和追踪,同时也不便于按照监管者的需要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数据,形成具有可行性的宏微观分析资料。

从部门管理角度看,由于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造成对跨境资金多头管理、分段监管的现状。

如目前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涉及发改委、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

虽然每年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但是上、中、下游各部门间没有形成很好的纵向和横向互传的紧密机制,各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不能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不但影响了监管效果,而且给可疑外汇资金流入境内结汇以可乘之机。

在当前宽出严进政策背景下,通过以正当名义流入境内的可疑外汇资金究竟有多大规模也难以说清。

(三)政策执行不力削弱监测效果
如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虽然目前有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三方审验,但由于验资询证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审计全面市场化的背景下,某些事务所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不严格执行审计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经询证即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使得验资流于形式。

据调查,湖南省就发现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过程中,曾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外汇收支情况表》,严重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职能作用的发挥。

此外,本外币监管政策的现实分离,也削弱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效果。

如目前对结汇资金进入人民币账户后的后续监管没有明确规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多次划转后,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偏离跨境资金原有的使用范围。

■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政策建议
从当前跨境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方式看,以各种名义大量流入我国境内的外汇资金,不排除部分资金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目的,并可能对我国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资产价格、金融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需要从政策实际出发标本兼治。

(一)建立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盲点应对措施
应紧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加快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盲点的修订和完善,防范经济突变形势下资金大规模集中抽逃而滋生对我国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冲击。

如对于预收汇及延期付汇等资金流入,应本着既方便企业,又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建议实行贸易融资额度或比例管理,即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业务规模、参考行业惯例对其核定预收、延期付汇的额度,使之与货物进出口形成合理匹配。

同时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预收及延期付汇,可考虑不区分结算方式和金额大小,均纳入外债登记管理范畴。

服务贸易和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方面,应重点加快以侨汇、捐赠、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名义流入政策的管理完善,减少监管漏洞。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长期留置境内的问题,建议将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未汇出利润纳入外债统计范畴进行登记,明确严格规定未分配利润不分配或已分配未汇出利润滞留境内的最长时间。

同时,鉴于当前境外资本转换成人民币资金投资的强劲势头,应通过完善现行法规,明确规定境外资本结汇用途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范围相符,不相符的,则必须从政策和措施上予以限制。

(二)构建完善监测管理体系
外汇管理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增设衡量外汇收支可疑变动的风险及评价指标,建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制度,尤其是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入、利润分配和撤资的监测,实现对银行、企业、个人等涉汇主体外汇收支的重点监测。

部门联动方面,要树立大监管的工作思路,从政策上、法律上、手段上进一步明确各管理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快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电子手段,实现各部门间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打造信息交流的共享平台,共同密切关注可疑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实现对跨境资金的全程有效监测,防范国际短期资本大规模流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

与此同时,在联合监管的基础上,共同打击扰乱我国金融秩序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代位监管的严肃性
作为审批主体的外汇局以及代位监管的外汇指定银行,都要转变重资金流出疏资金流入的思维,通过本外币监管并举,力求全面真实掌握可疑资金流动情况,及时查处隐藏于其中的洗钱、非法交易活动等违法行为。

同时外汇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好代位监管职责,把好外汇资金流动的一线关口。

如通过建立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外汇代位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增强自律意识。

对于代位监管中,不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或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直至取消经营外汇业务的从业资格,切实提高代位
监管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李亚新.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政策盲点问题研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2009;6
(责任:罗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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