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性刍议
利文献 ,采取单一对 比原则对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 征逐一进行 比对 ,若某一技术特征 与某 篇文献记 载的 内
为主,论文作 为传 统的科研 成果展示方式,长期 以来 占
上。 《 审查指南 》 [ 1 3 中明确 了现有技术 的时间界限是 申
单一对 比原则不 同,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 ,会检索多
请 日,享有优 先权 的,则指优先权 日。广义上说, 申请 篇文献进行综合 比对 ,因此,即使 发明人发表的论文 中 日以前 公开 的技术 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 ,但 申请 日当天 披露的 内容不足 以使该专利丧失新颖性 ,但组合后可能 公开 的技术 内容不包 括在现有技术范 围内。审查员在收 会导致 申请 的专利丧失创造性 。
1日至 2 0 1 4年 1 2月 3 1日间所有 中国专利 ,得到样本数 在 如此 严 峻 的 问题 , 值得 我 们深 思 。 据3 9 2 6 件 。其 中,被驳 回或撤回的发明专利共 3 9 6 件, 在 1 7 9件对 比文件为论文 的专利中,因发明人发表论文 三 、加 强科 研成 果专 利保 护 的策 略及 建 议 导致科研成果新颖性受到影响的案例不在少数 ,其 中 7 6 件 因为发明人发表论文导致专利 申请不能授权 。 不 同于实用新型和 外观 设计 ,发 明专利在提交 申请 ( 一 ) 选择恰当的时机 ,合理利用宽限期
情形进行分析 ,提 出了加 强科研 中专利保护 的对策建议。强调 高校要 支持科研成果的专利化 .完善评价
体 系,健全奖惩措施等 。同时 国家应完善 法律法规 ,扩大宽限期的保护 范围和 时限,提 高科研成果保护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
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
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经费报销
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经费报销开展“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研究的有关注意事项一、请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成员学习《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在学校主页-教务处网页-素质教育-学生创新基金);二、注重过程管理。
同学们可自购小笔记本,将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进行的实验、召开的讨论会等内容做好记录,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保存跟项目有关的调研、做实验、讨论等图片资料。
三、经费支出及报销严格按管理办法进行,附件里列出了一些关于经费报销的常见问题,可做参考;四、积极与指导老师联系,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同时项目主持人应加强项目团队合作;五、已有同学创立了“创新性实验讨论组”的群,群号为***-*****,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加入以加强交流。
)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有关事项一、经费支出范围1、项目所必需的资料费:①打印、复印:需附清单,格式如下:序号,x年x月x日,打印/复印,共x张,经手人签名;②必要的书籍:附清单,序号,x年x月x日,购买图书名称,金额,经手人签名;③文献资料等2、项目所必需的材料消耗费(包括元件、小型电器、辅助工具、药品、分析测试费等);3、学生调研差旅费用(一般限文科调研类项目);4、公开发表项目成果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等:所发表的文章必须标注“国家/湖南省/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方可报销。
教育部、省级项目在课题经费中开支,校级项目参与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以第一作者在CSSCI、CSCD、SCI、EI等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的,学校报销版面费,不在课题经费中支出,必须持论文原件到教务处审核,并上交论文复印件。
5、收集资料、处理数据所需要的上机费用;6、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申请专利所需费用:专利申报费、代理费如在课题经费中开支,则不能超过课题总经费的30%,单位必须是湘潭大学,其专利名称必须与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相关,有学生的名字。
(有专利复印件方可报销)二、经费报账有关注意事项1、项目经费分期报销:立项后至中期检查前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报4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报30%。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要求为提高化工学院的研究生科研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必须是在其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或发明专利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发明人)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第二发明人),且二、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1、对非硕博连读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发表SCI/EI论文三篇,其中最多一篇国内一级刊物的EI;发表2区论文1篇和3区论文1篇;●发表1区论文1篇❍发表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1篇。
(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但必须至少1篇SCI 论文)2、对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至少发表SCI论文2篇,其中必须有1篇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或1区刊物。
至少发表SCI二区论文2篇。
●发表SCI三区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SCI二区论文1篇(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三、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1、对于学术型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①、发表CSCD核心或以上论文1篇;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视同CSCD核心刊物。
②、公开发明专利1项;2、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参照学校对专业学位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执行。
3、研究生发表1篇SCI三区以上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术型、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没有发表论文或公开专利的,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两名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即为论文评审不合格,不能参加此次的答辩,需延长至少半年才能再次申请答辩。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邱洪华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要从制度政策、开设基础和理论依据 3 个方面分析了高校开设知识 产权管理课程的背景,并对知识产权管理现有的三种教学模式及其各自的 优缺点进行了分析,进而从课程设计理念与定位、教学要求与实现路径和 教学模块与内容 3 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改革的主要设想,最后认 为,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综合学科背景师资人才的培养、注重培 养学生创新性学习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是实现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有效教学 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教学;教学模式;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642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674-5884201303-0056-03 作者简介邱洪华 1978-,男,广西梧州人,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一大学开设知识产权管理课程的背景 一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开设的制度政策环境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 国务院于 2008 年 6 月 5 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 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
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 权管理人才。
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高是我国制订与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另一方面,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 产权管理人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战略性措施。
而所有这些为大学,尤其是那些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开设知 识产权管理课程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支撑。
二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开设的基础 自从北京大学和上海大学于 1994 年成立知识产权学院之后,目前全 国共有包括湘潭大学在内的 15 所高校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
湘潭大学企业技术管理第10章技术创新
(二)按创新的对象分类
1、产品创新 是指技术上有变化的产品的商业化。
2、过程创新
也称工艺创新,是指产品的生产技术的变革, 它包括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的组织管理方式的 变革。
(三)按技术变动方式的不同,可将技术创 新细分为四种类型:
1、局部性创新 局部性创新,或称渐进性创新,是指在技术结构 和模式上均未变化的条件下的局部技术改进所形成 的创新。 如将电话机由拨号式改进为按键式的创新就是一 种局部性创新。 2、模式性创新 模式性创新是指在技术原理变动的基础上的技术 创新。 如通信技术中的由模拟交换到数字交换的创新。
道尔把这三种能力有序地综合起来,表述为搜索 技术——学习技术——创造技术的链式过程。而且 他认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得益于这三种能力 的动态应用。
2、技术能力的外部获取途径
• 企业除了可以通过有效的组织学习和技术学习 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之外,还可以辅之以通过 与企业外部的单位合资、合作等途径,使其技 术能力得以提升。
4)拥有不同隐性知识的组织成员互相影响, 完成了社会化的过程。
此后,新一轮的组织学习循环又开始了。
图2 知识转换的四种模式
六、技术转移的动因
1、技术持有方的动因
技术提供方愿意技术转移一般有以下原因: 1)直接获取经济效益。(如专利权出让,技术转让) 2)扬长避短。(高校,科研院所) 3)竞争对手的威胁。 (对手开始转移) 4)拓展更大市场。(大众汽车) 5)进入某个特定市场。 6)与公司的总体战略不符。 7)缺乏技术运用的配套资产。(资金、营销网络等) 8)已有了更新的技术。(集成电路)
• 企业技术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马丁. 弗莱斯曼(Martin Frasman)是最早研究第三世 界国家技术能力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工程项目管理类的专利
专利申请号:CNXXXXXXX摘要:本发明涉及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尤其是一种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工程项目管理优化系统。
该系统通过整合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工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智能监控和优化,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降低项目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
技术方案:1. 数据采集与整合:本发明首先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阶段的数据。
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2. 大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提取关键信息,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具体包括:a. 进度分析:对项目进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识别项目进度偏差,预测项目完成时间,为项目进度调整提供依据。
b. 成本分析:对项目成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识别成本超支原因,预测项目成本,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c. 质量分析:对项目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识别质量缺陷,预测项目质量,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d. 安全分析:对项目安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识别安全隐患,预测项目安全风险,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3. 人工智能优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优化,具体包括:a. 智能预测:基于历史数据,运用机器学习算法预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变化趋势,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持。
b. 智能决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运用决策树、支持向量机等算法,为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提供最优方案。
c. 智能监控:实时监控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 系统实现:本发明采用模块化设计,将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优化等功能模块进行集成,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智能化。
创新点:1. 首次将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工程项目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
2. 整合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为项目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专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护专利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利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专利管理培训。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专利投资计划,加强专利技术合作和科技创新,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益。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创新时,密切关注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认识到技术创新的前沿,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技术评估。
第八条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精简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妥善处理与专利有关的竞争和纠纷。
第九条企业申请境外专利时,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查专利申请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专利权的维护或放弃。
第三章专利运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益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专利权益,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运营和交易,提高自身专利价值,积极开展专利许可和授权,促进产业合作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和完善专利金融服务,提高专利的变现和价值,发挥知识产权财富的作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专利领域的信息,为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的变化和趋势,为企业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第四章监管和制裁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业专利申请、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是指对新发明、新技术、新设计或新植物品种的独占性权利。
中山大学作为一所知名高校,需要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以保护学校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2. 申请专利的范围和条件2.1 申请专利的范围中山大学的专利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创新设计、软件开发和生物科学。
2.2 申请专利的条件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进行专利保护,并具有市场前景。
3. 专利工作管理流程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3.1 专利发现与申报中山大学相关科研人员或教师发现与创造的新技术、新发明或新设计,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2 专利申请评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专利发现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包括技术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评估通过后,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3.3 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应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
3.4 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过校内审核后,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相关专利申请机构提交。
申请机构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公示。
3.5 专利授权和维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中山大学将拥有专利的独占性权利。
学校将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市场需求进行专利的维护和运营。
4. 专利权益的分配和利用中山大学对申请的专利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1 专利转让对于有商业价值的专利,中山大学有权将其转让给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合同签署和权益分配。
4.2 专利许可中山大学可以选择对专利进行许可,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获得一定的许可费用和权益收益。
4.3 专利运营中山大学可以通过成立专利运营公司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对专利进行运营和管理,并通过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来实现经济效益。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院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学院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可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委托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职务专利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应在收到资料后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科技处存档。
第五条院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教务科技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学院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外交涉。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七条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基金第八条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列入学院预算,专利基金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进行管理。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
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3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特别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
然而,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八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一)《办法》制定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教职工、聘用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以及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开公布的技术资料等物资技术条件完成专利的校外人员和学校退职、退休、调离人员。
第三条科研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专利的申报、维护、资助、实施、转让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归属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
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一)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二)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三)校内外人员(含从学校退职、退休或调离的人员)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利。
第六条教职工与国内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学校提倡、鼓励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八条发明人填写《XX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表格从科研处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确认后,交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作为日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九条发明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自行申报。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报授权后,发明人需将专利证书原件交科研处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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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晋职、晋级的科研业绩。
第十一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需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技处一起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当专利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应及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专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学校设立湘潭大学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用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
第十五条学校不再报销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
职务发明人在取得专利授权后,根据维持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专利的实施
第十六条授权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积极实施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学校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按《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专利的奖励与违规追责
第十七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持证书原件和维持年费缴纳凭证到科技处登记,经科技处审查后按如下规定予以奖励。
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项;
国内发明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的,奖励1.5万元/项;
继续缴纳4-6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06万元/项/年;继续缴纳7-9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1万元/项/年;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费的,奖励0.2万元/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一次性奖励0.2万元/项。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次性奖励0.1万元/项。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将应属学校所有的职务成果以非学校名义申请专利的;
(二)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申报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他人的;
(三) 违反专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专利权利丧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03〕1号)同时废止。
附: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
附表:
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
注:1.申报时间为专利局受理时间;2.□和* 下空格用√即可
3.申报“非职务成果”需填写学校审批意见;
4.此表可复印使用
5.此表需一式二份,科技处、发明人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