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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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23
•【字号】甘价商[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2006]40号)
各市、州物价局:
去年,针对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的形势,经省政府授权,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甘价商[2004]11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稳定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化肥价格仍高位运行。

为稳定化肥生产和化肥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精神,结合化肥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为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我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06年我省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我省大型氮肥企业(年合成氨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不变,仍为1500元,上浮幅度为
15%(上限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参照此政策执行。

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

2、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

2006年我省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年合成氨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生产的尿素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金昌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2410元(包衣2480元),下浮不限。

生产企业在厂家直接销售的化肥,一律执行出厂价。

除尿素、磷酸二铵以外的碳铵、磷肥、复混肥等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州价格部门视价格波动情况参照省上规定加强管理。

3、继续加强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

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

对国家管理价格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按批次向省物价局备案,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也不得超过7%。

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或港口码头实际进价(含税)×(1+3%)+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1+4%)+实际运杂费]。

对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

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禁止层层加价。

二、继续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我省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各市州价格部门要督促供电、运输企业等坚决落实国家对生产用电、化肥铁路运输等价格优惠措施,坚决纠正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以稳定化肥生产,保证供应。

根据国家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
施。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价商[2005]60号)停止执行。

三、继续做好化肥价格监测上报工作。

各市州要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监测的通知》(甘价监测[2005]33号)精神,做好对化肥零售价格的周监测上报工作。

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化工(集团)公司要做好化肥出厂价格的周上报工作。

同时各地价格部门要及时向农民发布化肥市场价格行情,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四、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6]32号)的规定,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执行化肥政府指导价,突破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层层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化肥价格秩序。

本文自2006年2月24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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