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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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房屋征收“窗口受理”工作流程
(试行)
一、项目确定
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确定征收项目实施的工作时序,属地镇街园区成立相应的工程分指挥部,并在项目现场设立房屋征收受理窗口。
二、政府采购
(一)区征收办牵头与属地镇街园区进行现场踏勘,划定项目标段。
(二)属地镇街园区按照政府房屋征收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招标产生征收服务单位。
三、进场准备
(一)发布调查公告,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产生评估机构;
(三)设立专用公示栏,公布项目概况及需要公示的材料;
(四)分指挥部在征收现场设立相应的办公场所、窗口受理工作平台,按区征收办统一要求进行现场布置、配备专用设备;
(五)属地镇街园区召开动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政策宣讲、法纪教育和工作布置。
四、入户调查
(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工程分指挥部)
1、组织房产、规划、国土、市场监管、评估机构、征收服务中心、审计等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被征收房屋同步进行初始调查,确保入户调查工作按时序要求完成;
2、组织相关单位对需要联合认定的事项进行认定;
3、对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进行认定;
4、组织房产、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对国有土地上共有产权房屋进行权属认定;
5、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享受最低补偿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审核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6、对集体土地上享受住宅房屋照顾认定安置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审核并报送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及认定;
7、对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资料,出具认定手续;
8、组织、协调征收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二)房屋测绘和权属认定(责任单位:房产管理处)
1、以户为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测绘,收集房屋权属及相关登记资料,在该户调查结束后的五日内,出具测绘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已登记房屋等相关认定资料交征收服务中心;
2、对国有土地上共有产权房屋,入户调查时权属不明晰的,以房屋住址和实际使用人进行初始登记,并主动会同工程分指挥部、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权属认定;
3、征收服务中心收到房产部门的认定资料后及时进行复印,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审计单位;
4、审计单位收到资料后的五日内,对房产部门提供的资料审核无异议的,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审核有异议的,明确存异原因及时转房产部门重新认定,房产部门须在两日内重新认定,经审计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
5、征收服务中心收到审计单位的认定资料后,及时进行复印,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规划部门。
(三)房屋合法性及未登记房屋认定(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1、规划部门收到经审计单位确认的房产部门认定资料后的五日内,对已登记房屋资料进行核实和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依据审批手续,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享受照顾认定面积进行确认,出具认定资料交征收服务中心;
2、征收服务中心收到规划部门的认定资料后及时进行复印,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审计单位;
3、审计单位收到资料后的五日内,审核无异议的,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审核有异议的,明确存异原因及时转规划部门重新认定,规划部门须在两日内重新认定,经审计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
(四)经营用房认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对征收范围内现状用于经营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和初始登记;
2、会同分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工作;
3、征收服务中心收到经审计确认的房屋认定资料后,对涉及“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认定资料进行复印,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市场监管部门;
4、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资料后的五日内,出具“住改非”、“非改非”认定资料交征收服务中心;
5、征收服务中心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定资料后及时进行复印,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审计单位;
6、审计单位收到资料后的五日内,审核无异议的,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审核有异议的,明确存异原因及时转市场监管部门重新认定,市场监管部门须在两日内重新认定,经审计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
(五)土地权属认定(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1、以户为单位,在该户调查结束后的五日内,出具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等相关认定资料交征收服务中心;
2、征收服务中心收到国上部门的认定资料后,及时进行复印,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审计单位;
3、审计单位收到资料后的五日内,审核无异议的,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审核有异议的,明确存异原因及时转国土部门重新认定,国土部门须在两日内重新认定,经审计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出具确认手续交征收服务中心。
(六)服务协调(责任单位:征收服务中心)
1、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做好初始调查过程中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登记、汇总,填写初始调查登记表并报审计单位确认;
2、对现场所需交接的资料,复印后加盖单位印章,填写交接清单,经交接双方责任人签字后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原件和交接清单存档;
3、对审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实物量调查资料,会同评估机构入户对接;
4、经审计确认的房产、规划、国土、市场监管部门的手续及时汇总,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评估机构;
5、经审计确认的初始调查登记表和各户初评结果,在现场公示栏公示;
6、按初始调查登记表和经审计确认的各户初评结果表,入户对接;
7、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服务中心及时与相应的职能部门对接,职能部门应及时解释和回复。需入户复核的,征收服务中心应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单位、评估机构入户复核。复核改变初始调查结果的,按程序进行变更及公示;
8、初始调查登记表、初评结果和变更公示五日无异议后,报工程分指挥部出具认定手续,原件留存,当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