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融资顾问(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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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服务(居间)协议
服务方(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投资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乙方投资项目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协调,与引进借款操作的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甲、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顾问服务内容
1、为乙方所投资项目提供一切有效合法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并从专业角度进行完善,使之更
具有专业性;
3、对乙方投资项目进行整理、包装,使之更符合融资方的要求;
4、针对投资项目与融资方进行沟通与交流;
5、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帮助乙方制定融资、借款方案并完善,使合
作意向尽快达成。
二、甲方责任
1、积极的对乙方需融资项目进行包装运作,以尽快获得投资方的认可;
2、按照顾问服务相关内容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3、对所有知晓的涉及乙方自身商业机密文件、资料、数据、计划、商业意向等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有要求的除外):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甲方提供乙方或乙方项目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2、在甲方对乙方投资的项目进行前期运作的过程中,应给予甲方积极的配合;
3、对资金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负责,并确保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完全合法;
4、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方所推荐的投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调与谈判,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并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赔付甲方损失;
5、在甲方工作完成,并促使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6、乙方与投资方之间的任何其他约定,由乙方自行负责,但须提前告知甲方并一起参与进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引进融资与借款咨询顾问费用
1、引进融资与借款咨询顾问收费方式采用按引资总额3%计费方式,本次融资金额为伍千万元,需按照合约支付甲方居间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壹佰五十万元整。
A、在本合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后,如后续融资方与乙方又继
续合作原则上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但融资方再次委托则除外;
B、所有信息服务中间人相关信息服务中介费用由甲方统一安排解
决,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经济纠纷的结果,但须保证不得向融资方和投资方中间人泄露本合同所有内容,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乙方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2、乙方应在与融资方达成合作意向且资金到位后的当天(节假日顺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金额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关咨询顾问费用的方式直接从融资款或借款中划扣;
1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2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4、上述咨询顾问收费优先于相关融资和借款本金和利息,向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时支付此融资咨询顾问费用,逾期需按未支付金额向甲方每日支付 2 %的违约金。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内容支付相关咨询顾问费用,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对此所造成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如果乙方与投资方谈判破裂,而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协议结束,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并成功引资,并向甲方履行完毕相关咨询顾问费用的支付,本协议终止。
七、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两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解决,适用中华中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2、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相关仲裁规则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件中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份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手印)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