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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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本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柳城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服务指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本管理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4、)污染环境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5、)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6、)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建立键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寨隆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各部门互相配合,搞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有参与环境管理以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

八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寨隆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____年____月____日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实行科学管理、顺畅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镇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政策;
(二)负责环境保护目标的划定和监测评估;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排污许可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组织应急响应和环境应急管理;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违法处理;
(七)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第九条制定镇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包括空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物等方面的保护目标和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提高环境质量,防治污染。

第十一条制定并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质量进行严格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第十二条坚持绿色发展,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企业和居民的环境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联合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环保投资和科研攻关。

第五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第六章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空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物等环境指标。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十条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污染源的排放。

第七章环境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做好各类环境应急事故的应对。

第二十二条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发现环境违法和破坏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第八章环境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和处罚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工作不力、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到科学有序、依法治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评估、环境应急、环境治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综合管理、源头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清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单位为我镇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镇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内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环境保护局的工作,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六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参数的测量和评估。

第七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环境信息。

第九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对环境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镇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身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每年向环境保护局报送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制定和实施镇环境保护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规划。

第十二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应当与镇内相关部门的规划衔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第十三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环境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十四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规划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镇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环境评估专家库,择优选用专业人员参与环境评估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公正。

第十七条镇内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项目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应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发布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应急指导和救援信息。

第二十一条镇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自身的环境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环境治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做好环境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等。

第二十三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二十五条镇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的环境治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各个环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七条镇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和落实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对于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镇环境保护局所有。

以上为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共计____字。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4)
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全体干部群众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企业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____建成环境优美的一流乡镇。

2、镇环保办全面负责本镇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环境状况,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间的工作。

3、镇环保办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企业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6、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7、辖区内的企业要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循环水车间要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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