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科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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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科学构建
杨飞;杨爽;谷正宇
【摘要】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机制具有容纳冲突、预测风险等内在价值,通过明确和规范其适用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及完善内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释法说理等工作可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risk assessment during public prosecution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solve social conflicts,maintain stability,and promote harmony.The mechanism of risk assessment during public prosecution has intrinsic value such as accommodating conflict,predicting risk,and so on.Scientific and sou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risk assessment during public prosecution can be constructed through clar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applicable procedures an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improving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 and linkage mechanism,and strengthe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reasons,etc.【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5)003
【总页数】3页(P31-33)
【关键词】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释法说理;信访听证
【作者】杨飞;杨爽;谷正宇
【作者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30;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30;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9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指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对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信访以及其他不稳定动向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及时提出对策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诉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的基本特征:(1)评估方式的多样性;(2)启动程序的主动性;(3)评估模式的动态性;(4)评估内容的全面性。
建立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其内在价值表现为:(1)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具有容纳冲突的价值。
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办案人要充分考虑当前公诉工作实际和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执法过程中为双方表达诉求和辩解、说明理由、发泄“怨气”提供机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冲突,从根本上防止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
(2)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具有预测风险的价值。
建立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全面分析、预测案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实现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同时还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一旦发生重大负面涉检舆情,迅速研判动态、评估影响,依法、客观、主动通报案情和诉讼进展,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具有内部监督的价值。
建立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规范评估的内容、范围、程序和责任等,可以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减少检察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增强
办案人员处理涉检问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公诉案件由承办人启动评估程序,视风险程度决定案件审批程序——主诉检察官
审批、科长审批、检察长审批、提交检委会审批。
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填制《风险评估报告》,注明风险程度和存在风险的等级,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化解措施,报审批案件的主诉检察官。
自评为无风险的,必须向检察院风险评估领导机构备案;主诉检察官听取承办人提出的初步评估意见,确定风险等
级和制定相应对策,报部门负责人决定。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案件风险进行复评,召开部门评估会议,形成明确的风险分析论证意见和化解方案。
认为是重大风险等级报检察长审批,认为是特别重大风险等级的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策。
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后,应责成办案人尽可能化解矛盾。
经积极化解仍存在风险的,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公诉部门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风险预警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控申部门应及时了解案情,与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预案,同时明确首办责任人。
在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完善。
(1)要求干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教育培训使干警充分认识风险评估是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在风险评估预警中要突出和强调承办人的责任意识。
(2)公诉部门的主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要对部门内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导和检查。
上级院公诉部门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院公诉部门的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将公诉环节风险评估化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干警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3)按照“谁办案、谁评估,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或责任部门。
对应当评估预警的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或者审查不细评估不实,或者没有及时提出相应化解措施引发非正常访等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提醒、诫免谈话或组织处理。
对不积极开展风险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对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直至院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争先创优和干部选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
1.在外部加强多方衔接。
(1)加强公诉工作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公诉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机制,一方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运用检察建议告知行政部门,督促其改正;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可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尽早的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方案。
(2)加强与民事诉讼的衔接。
在办理财产类、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最关心的就是如何最大程度的挽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此类案件公诉部门要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返还犯罪所得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如未达到预期结果,可加强对民事诉讼工作的联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新的诉求渠道。
(3)与同级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信访局、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政法部门建立长效的信访信息联动机制。
及时掌握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已发生的信访情况,密切关注公诉案件信访的最新动态,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和社会矛盾调节部门的优势,全方位化解社会矛盾。
2.在内部促各部门深入联系。
(1)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合会议等形式互通信息。
公诉部门将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可能引发信访风险的情况,向控申部门进行备案,控申部门则第一时间将涉及公诉案件的信访及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公诉部门,两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和应对、化解风险的措施方法,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完善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机制。
通过对自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引导侦查人员查清事实、固定完善证据,实现公诉工作目标。
公诉部门介入自侦案件侦查,对自侦活动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有利于避免违法办案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及时了解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诉求,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
件提早评估,提前掌握案件中的矛盾点,协助侦查机关积极从源头消除化解矛盾。
同时公诉部门介入自侦案件侦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涉案赃款赃物的去向,加大追缴力度,及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进行扣押、冻结,有效化解矛盾。
1.将释法说理融入办案各环节,扩大释法说理范围。
将释法说理工作从告知、讯问逐步推进到起诉、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等各个执法办案环节。
从对检察机关的行为和所做决定进行释法说理扩展到对其他执法机关的行为和所做决定的释法说理。
针对审查起诉阶段容易产生矛盾、误解的案件类型,案件承办人在向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送达决定书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承办人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面对面说理,当事人对于公诉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满而缠访缠诉的,办案人要兼顾“法、理、情”,在说理的基础上明确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提起诉求的正当途径,尽量让当事人理解公诉部门的决定。
在办理案件时,公诉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质疑,向其解释其他执法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让当事人了解其他执法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
2.探索释法说理新途径,增强说理效果。
(1)推行“审、听、说”三部曲办案法。
审查易引发误解、争议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矛盾隐患,对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建议移送单位撤回案件、不支持被害人申诉案件要重点关注;听取犯罪嫌
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涉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深入了解刑事诉讼各方的诉求,将其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依据;在客观分析问题,合理评估的
基础上,针对当事人不认可的处理决定进行说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引发的误解、矛盾。
(2)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充分利用参与法制节目制作、举办普法讲座等手段以案释法,在警示、预防的同时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
信访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采取
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信访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处理信访问题的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核实、接纳证据,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
听证制度因其广泛的社会参与性、高度的公开透明性等优越的程序价值,对处理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为缓解执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消除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偏见,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诉信访事项,可举行公开听证。
案件承办人填写《公开听证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就案件争论的焦点和听证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制定听证方案。
信访人、被信访人及案件承办人必须到会,主持人员和记录人员由检察机关指定,本案承办人的检察人员不能担任记录;可以
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听证小组,并邀请信访人家属、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干部及有关群众参与旁听。
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处理情况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听证会参与各方,以确保其有效行使辩论权。
在听证会中,严格按照答询、辩论、评议程序有序进行,让信访人充分发表其看法和意见,在充分听取信访人和案件承办人各自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后形成听证意见。
听证会的结果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以进一步增强公开听证审查的透明度。
【相关文献】
[1]耿红.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合理构建[J].人民检察.2008(6).
[2]王伟,孙春雨,卢凤英.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2010(11).
[3]熊金平,杨丽莲.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