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由国务院于2012年7月22日以国发〔2012〕30号发布,包括总体要求、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等十部分内容,共28条。
文件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折叠编辑本段具体内容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
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安委办〔2012〕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1-3月份,全国共发生5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和35.1%。
但是,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死亡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74人死亡、8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4月7日,一辆个人所有的号牌为“辽B2279W”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境内坠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14人死亡、11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造成车辆失控。
4月12日,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皖L60670”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与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豫N60023”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在会车时违法占用对向车道。
4月22日,上海市南汇益流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沪BL1290”的大客车,在江苏省苏州常熟境内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苏ED1655”的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误所致。
4月23日,河南省漯河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A8979”的东风牌货车,在漯河市舞阳县境内与漯河市宏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52929”的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12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货车逆行、违法超车、超速、处置不当所致。
4月25日,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所属一辆号牌为“云M13346”的卧铺大客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翻下桥梁,造成9人死亡、36人受伤。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市局直属各学校:5月15日,教育部组织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8日,广东省政府召开省、市、县三级政府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20日,我市教育局召开全市学校夏季安全工作会议,通报近期学生安全事故,并部署下一阶段学校安全工作。
全国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严峻,我市学校安全工作亦不容乐观,且随着夏季的到来,学生溺水事故进入多发期。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学生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对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导检查,亲自抓落实;要严格贯彻学校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项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要齐抓共管安全,对每项工作从源头设计上首先考虑安全。
对由于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信息报告不及时等引发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二、多措并举,务求实效(一)全面排查整治溺水、校车、电梯等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建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检查组,积极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行动,特别是对学生溺水、校车、电梯、消防、校舍、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职工和家长:为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与舒适,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请各位职工和家长共同关注和配合,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校车环境。
一、校车司机的选聘与培训1.校车司机的选聘将更加严格,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合格的培训。
必须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驾驶记录,以及出色的服务意识。
2.所有校车司机必须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校车的操作要求、紧急情况处理和学生乘车礼仪等内容。
二、校车车辆管理1.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底盘、车身、制动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
2.校车车辆应粘贴反光标志以增加夜间能见度,并配备应急工具和药品等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校车乘车规定为了确保学生的校车乘车安全,制定如下规定,请家长与学生自觉遵守。
1.严禁学生在校车内随意乱动、吵闹或干扰司机。
乘坐校车期间,学生应保持安静,遵守乘车秩序。
2.学生上、下车时应排队有序,并按照司机的指示有序上下车。
3.学生应正确使用校车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等。
4.学生应爱护校车设施,不得在校车上乱涂乱写或损坏校车内部设备。
四、校车行驶路线和时间安排1.每辆校车都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校车行驶路线和时间,必须提前向校方报备,并得到校方的批准。
五、校车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1.学校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确保校车的安全性能和设备的完好。
2.如果发生校车事故,校方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家长们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请各位职工和家长们共同关注校车安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幸福。
希望校车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保障和温暖的代步工具。
谢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此致敬礼校方敬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加强司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校车司机是保障学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加强司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至关重要。
首先,学校应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要求司机具备相关的驾驶证、驾龄和安全意识。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司机对校车安全管理政策和规定的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此外,还需要针对驾驶技能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司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
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需要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首先,要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明确校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明确驾驶员的工作和行为规范。
同时,还需规定校车的维护和检查制度,明确校车的定期检查和保养要求,确保校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此外,还需要规定校车的停放和行驶路线,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车的行驶安全。
三、加强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是确保校车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维修工作室,配备专业的校车维修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相关的维护计划和检查表,规定校车的定期维护和检查时间,并进行记录和备份。
此外,学校还需要强化对校车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维修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校车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控和管理为了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学校应安装校车的GPS 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实时了解校车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同时,学校还需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校车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校车安全。
五、加强家长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家长和社会是校车安全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市局直属各学校:为贯彻落实6月7日国务院、省、市安全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与整治工作安排(一)6月15日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6月30日前,深入开展和认真完成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区属学校自查情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自查情况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
(二)8月25日前,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各学校、幼儿园边查边报边改。
发现问题要明确整改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督查责任人。
同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学校、幼儿园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
(三)9月20日前,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各区学校、幼儿园、市局直属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督查主要内容为排查工作深入程度、惩处力度和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督查工作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一)学校安全制度建设情况1.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是否落实,是否签订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书,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的工作机制是否落实;2.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度,安全检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严格执行;3.门卫制度和干部值班制度(含节假日及敏感期值班)是否落实,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完善;4.是否坚决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是否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校园安全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2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7年3月1日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四条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教基一〔2012〕10号2012年08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
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18•【文号】教基厅[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大量增加,与校车有关的各类安全事故也明显增多。
2005年3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民办“小神童”幼儿园一辆经过非法改装的金杯牌面包车(核载10人),在运送22名师生(1名随车教师,21名儿童)离园回家途中突然熄火。
驾驶员检修时违规操作,发生爆燃并迅速蔓延,导致车辆起火。
虽经随车教师的奋力抢救,但仍造成12名儿童死亡(5名当场死亡,7名抢救无效死亡)、5人受伤(4名儿童及随车教师),车辆完全烧毁。
这起事故教训极其惨痛,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严重漏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各地要从这起特大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校车和租用车辆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学校组织的统一接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完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将校车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尽快制定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立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校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已到报废年限的立即予以报废,严禁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
二、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校校车的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近期,我市相继发生数起涉及泥头车(专指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及自卸低速货车)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泥头车致人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执法,通力整治“泥头车乱象”。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年内全市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显著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实现泥头车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综合协调泥头车安全管理(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设立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与协调。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从“生命最可贵、安全最重要”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泥头车整治好、管理好。
(四)明确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对从事泥头车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予以行政许可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行业监管,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雇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严禁泥头车无证、超高、超载或者带泥离开工地,每周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土石方工程开工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核定泥头车通行线路和时段,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查处泥头车超载、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对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核发《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班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班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校车学校、幼儿园:
近期,教体局在调取部分校车运行远程实时监控时发现,德馨苑幼儿园跟车教师和部分孩子没有系安全带,孩子在座位上肆意打闹,跟车教师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小蓓蕾幼儿园校车司机开车期间抽烟。
出现这些违规行为说明两所幼儿园在日常校车运行管理中没有尽到校车单位主体责任,驾驶员、随车老师、幼儿园的培训和监管不到位,校车安全法规条例没有很好地执行,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层层签目标,层层抓落实,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控
要健全完善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校车驾驶人员、跟车教师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及时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违法驾驶和跟车教师玩忽职守、马虎从事的行为。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增强校车司机及跟车老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做到知规守法,提升安全履职能力。
近
期,各学校(幼儿园)要开展一次校车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校车驾驶人、跟车教师的自救自护技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教体局将继续采取检查、远程实时监控等方式继续狠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于工作疏忽,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学校(幼儿园),教体局将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责令校车停运。
关于筛查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 涉嫌犯罪记录的函

筛查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涉嫌犯罪记录的函尊敬的各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校车交通事故及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们认为对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筛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
鉴此,我们特向各位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审查制度1. 对所有申请从事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工作的个人进行全面背景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唯一识别信息明、驾驶证件、犯罪记录等情况。
2. 拟定专门的审核细则和标准,将符合资格的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列入可聘用名单。
3. 对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背景进行周期性复审,确保其在工作期间不会发生犯罪记录。
二、建立信息共享评台1. 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评台,包括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学校等相关部门,确保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和更新。
2. 对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申请,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三、加强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道德教育与职业素养培训1. 通过举办道德教育沙龙、职业素养讲座等形式,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道德素质、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2. 鼓励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自觉学习相关法规,增强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校车交通事故应对能力。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 对在校车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必须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2. 建立校园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看员的工作状态进行抽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安全意识。
加强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筛查工作,不仅是为了学生的安全乘车,更是为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的稳定和有序。
希望各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我们的建议,共同努力,保障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此致敬礼尊敬的各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针对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涉嫌犯罪记录的问题,我们再次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车司机和随车照看员的筛查工作,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 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预联办〔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当前,我市校车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但安全隐患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建议的办理方案》(深府〔2007〕154号)精神和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校车运行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有效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的高度,以对后代认真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地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不断规范和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要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师生和校车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一)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度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按照要求,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颜色和图案;租用的车辆,应当是已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并应当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理《校车许可证》。
未办理《校车许可证》的校车,一律不得接送学生。
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单位免费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外观标识或者放置校车标牌。
(二)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确认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通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并在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否则,学校不得聘用。
(三)规范和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一是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库,实现驾驶人信息资料共享。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告知相关校车车属单位,校车车属单位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记录的校车驾驶人,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二是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统一校车驾驶人制服,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每季度对所属学校校车责任人及校车驾驶人上一次以校车安全管理、安全行车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课。
学校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等级管理,做到校车驾驶人工资、奖金与守法驾驶和安全行车情况挂钩。
三是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驾驶校车时,驾驶人必须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负责照看学生上、下车,维护学生乘车期间安全;行车途中不得无故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其他人员;在每次运载学生结束时,驾驶人会同跟车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杜绝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的情况发生;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送学生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切实维护校车运行安全1.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运行应急预案。
学校每学期要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
全市每一辆校车都要有辖区交通民警及学校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免费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有辖区交通民警和社区居委会或住宅区管理处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
并在校车驾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行车安全提示,标注每辆校车的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3.建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应拨出专款用于奖励校车违法违规举报人。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设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4.落实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
严格实行校车“大三小六”检测制度,即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部门车管所和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同时实行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5.学校不得购买“营转非”车辆(即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作校车。
本意见颁布前已购买“营转非”车辆作校车的,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测和监管,并尽快改变用途,不得作校车使用。
学校租用校车时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明确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6.加强校车安全情况通报工作。
每年年底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当年校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应当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市教育、交通等部门。
根据通报情况,各单位认真做好对车属单位、校车驾驶人进行预警通报和处罚的协调落实工作。
7.做好对校车违法行为的跟进处理。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校车行车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校车在当月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警大队联系车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车属单位领导进行警示约谈;校车在当月有十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当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予以通报和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联系车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车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8.建立校车智能管理系统。
为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学校每一辆自有校车要装配GPS监控系统和倒车警示装置,同时推行学生上下车IC卡制度,以记录每一位学生乘坐校车的情况。
9.建立校车档案,实行台帐管理。
各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做到逐车逐人建档,并及时更新信息资料。
市直属学校还必须同时将校车档案报各自主管部门。
运输企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时,运输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校车使用情况报交通部门备案。
10.建立校车运行线路备案制度。
各学校要明确每一辆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并分别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应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
除长途接送学生外,校车应尽量不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11.实行校车安全管理员跟车制度。
接送学生时,幼儿园、小学、初中每辆校车应当配备一名相对固定的安全管理员跟车。
校车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12.学校应当认真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校车运行情况。
13.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教育宣传。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校园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乘和举报超速、超载车以及“黑校车”。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14.鼓励车属单位为校车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校车事故风险。
三、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一)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全市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校车许可证》。
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部门车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车许可证》的办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租用运输企业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免费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喷涂外观标识或者放置校车标牌,并加强日常检查。
中小学校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自有校车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对租用校车运行安全负监督协管责任。
除学校以外的校车车属单位依法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校车运行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各校要指定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注册安全主任具体抓好落实。
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的要求,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未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作机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各区政府和众多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为此,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市教育部门、市交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组成的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校车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力度。
由市预联办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教育部门、交通部门每月联合开展一次上路检查校车行动。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寄宿制学校校车的监管力度,在学校每周两次接送学生的时候,定期组织监管民警进行现场巡查。
校车监管责任民警要及时掌握所负责校车的运行及校车驾驶人驾驶情况,校车监管领导要加强对所监管校车的检查。
对校车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维护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