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中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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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维保中介管理,规范消防维保中介市场秩序,提高消防维保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消防维保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维保中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服务至上,保障安全;
(四)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四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格的消防维保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维保中介资格证书》。

第五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
(四)泄露客户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一)业务承接制度;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三)质量控制制度;
(四)投诉处理制度;
(五)员工培训制度。

第七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消防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服务质量评价;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三章中介人员管理
第八条消防维保中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消防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消防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取得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维保中介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消防维保中介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泄露客户隐私;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消防维保中介人员应当参加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维保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消防维保中介管理制度;
(二)核发《消防维保中介资格证书》;
(三)对消防维保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查;
(四)对消防维保中介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五)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维保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违反本制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消防维保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员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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