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所有权:本质特征和现实归属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理解企业所有权:本质特征和现实归属
朱富强
【摘要】作为一个协作系统,企业组织本质上无法清晰地界定为单一主体所有,而是呈现出一个所有者谱系,也即,企业所有权具有模糊的共有性.但是,企业所有权在现实中却往往被界定给特定个人或群体,这种现实归属是法律关系的产物,它是对异化了
的社会现实之确认,主要是社会权力结构因素决定的.一般地,在迄今为止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因而企业组织也相应地被视为出资者所有;但是,随着社会力量的演变以及人们对企业本质认知的深化,企业所有权的现实归属也必
然会不断调整.
【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1
【总页数】8页(P63-70)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权力结构;利益相关者;产权
【作者】朱富强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812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解,产权安排是对物之属性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也即,本质上体现了相关权利在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显然,产权安排有这样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由于物之属性丰度往往无法完全测度,因此,根本没有完全清晰的产权,现实中的
产权关系仅仅是针对某些已知或可以估测的属性之界定;二是,由于权利必然是相互的并且是与责任相对应的,因此,根本没有不承担责任而只享有权利的产权,产权安排上必须同时界定人与人之间互动时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

正因为产权安排不仅无法完全清晰,而且不可能单维地归某一方所有;因此,产权清晰就不等于其归属的私有化,而是体现了一个基于责权界定的权利体系。

既然对单一物的产权之归属都无法完全界定,那么,由多种物合成的联合体之产权及其归属也必然难以确定;事实上,企业组织作为一种有利于价值创造增进的协作系统,其产权就不只是出资者独有,而是属于各协作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共同所有,也即,企业产权归属 (即所有权)呈现出一个由一系列所有者构成的谱系。

当然,责权的执行以及由此而来的激励和约束的有效性必须由一套相应的执行机制来保障,因而产权安排也必然包含了两个方面内容:责权界定和相应的实施机制。

相应地,企业组织的产权安排也体现了一种治理方式,并在动态发展中不断调整,其核心功能体现在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和监督上。

不幸的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普遍对企业产权关系存在严重误解,往往把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理解为单纯的私有化过程,从而造成了改革路向的僵化和混乱,是以本文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对企业产权的本质归属及其现实变化趋势作一分析。

由于任何物之属性都具有不可穷尽性,因而任何物之相关产权都不能被完全清晰地界定;相应地,作为物之联合体的企业组织,其产权就更难以被完全分割清楚。

究其原因有二:一者,企业作为一系列生产要素相联系而形成的契约,本身就包含了众多属性不能完全界定的物;二者,由这些物在企业中结合为共同体又衍生出更多的公共属性,而这些属性已不属于任何物单独所有。

事实上,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根本上在于它的有效性:所创造出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的保留收入以后还有一个正的剩余;[1]一般地,这种剩余来源于各生产要素通过协作实现的集体力作用,它属于巴泽尔所讲的公共领域。

试想,如果构成企业组织的各类生产要素本身就归属于
不同的自然主体,我们又如何能够确定作为整体的企业组织的单一所有权归属呢?事实上,如果说当今世界对自然物的所有权之界定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的话,那么,对非实体的企业之所有权界定就非常不一致了,这可以从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中看出。

当然,尽管各国公司法对企业所有权的界定存在很大的不同,却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任何个体都无法声称他拥有全部的产权,从而无法向支配个人财产那样支配企业组织。

譬如,一个拥有 I BM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不能随意进入I BM公司的大厅,也不能否决公司的资产合并计划;相反,他却要履行一定的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责任很可能就会丧失其拥有的股票。

显然,当产权被分解以后,“所有者”便没有实际意义了;或者说,特定的物就不再只有一个所有者,而是为多个所有者所共有。

特别是,企业本身就是各种对等主体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独立主体——法人,每个自然主体都要受要素结合时所定契约的制约;因此,企业中构成实际财产所有权的正常权利也已经被分解到众多参与者身上,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也应该体现系统中相结合的要素主体的对等关系。

例如,周其仁就指出,企业是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使得“企业所有权”概念成为一个悖论,因为构成一个企业至少要两个以上资源所有权,因此企业合约与许多合约一样不可能单独属于缔约各方的任何一方。

[2]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越来越不关心相对于自然物的所有权问题,而是关注各利益相关者有怎样的责任和权利这一产权安排。

例如,周其仁指出,“市场企业是多个所有权之间为让渡各自产权而彼此作出的保证兑现的承诺,没有人会问,‘这个契约属于谁’,因为契约既不属于任何单方的所有权,也不是由各参与方共同所有”。

[3]问题在于,如果市场上两个人答应把各自的物品合在一起使用,那么是否有第三者能够声称他拥有所有权呢?显然,这个共同之物虽不能具体分清双方各自的所有权份额,却可以声称是他们共同拥有的。

显然,赋予企业特定所有者的传统观点是有问题的,这里可以做一简要梳理。

第一,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简单地将企业界定为出资者所有,
这是对企业组织自身衍生出的公共属性的漠视,同时也是对非物质资本所应得权利的抹杀。

实际上,传统强调独占性的充分所有权概念主要对应于“作为完整物之属性是不可分割的”这一观念,它是人类社会早期对物所内含之属性认知不全、不深的产物;但是,现代的产权概念却是源于对“物之属性是可以分解的”这一理解,与每个属性相联系的权利归属于不同主体而形成了一种产权结构。

特别是,企业作为契约性的存在,它与那些与企业有关联的投资者、管理者、员工、债权人、顾客和供应商等都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离开任何相关主体,企业组织本身就不复存在,或者企业组织的因子已经发生了改变而不再是原先的企业组织。

周其仁就指出,企业合约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的关键首先是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劳务的利用,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

[3]一般地,构成企业组织的契约当事人具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他们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产权主体,从而都有从未来的收益中获取产权收益的权利;二是,他们共同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

正是由于这些协作参与者不仅为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同时交互拥有对方物之属性所派生的权利,从而共同构筑了企业组织的所有者谱系;也即,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必然是多元的,这也是“利益相关者社会观”的基本观念。

究其原因,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的事务中都拥有部分利益或道义上的利益,这种利益也就是某种产权,因而“现代产权多元化理论的这一规范原则也为相关利益者理论提供了基础。

”[4]
第二,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将企业归为出资者所有还在于它认为,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从而应该成为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者。

问题是,不仅股东承担了风险,而且,企业的所有要素都同样承担了风险。

例如,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就同物质资本一样都具有专用性,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广泛而充分的发展,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还在不断增强;正因如此,这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进入和退出企业时首先要考虑自己人力资本的特殊适应性,一旦进入一个适合自己专长的企业,他就会对该企业产生一定程度
的依赖性。

除此之外,人力资本还具有群体性的特征: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而促进了社会协作的日益广泛,专用性的人力资本若不参加社会协作体系便毫无用武之地。

显然,正是由于具有鲜明的专用性和群体性特征,这构成了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的障碍,增强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风险的承受度。

而且,在现代公司中,股东是有限责任的,且经济危机时股票还可以降价出售,因而他所承担的风险并非一定最大;相反,经理、职员、债券人甚至客户、供应商都承担着风险,且经济危机时这些相关者因失业、倒闭而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例如,R.C.Topel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项研究就表明,工人在他们重新就业的岗位中所得到的收入要比过去低14%,而曾在原来职位中工作时间越长,收入损失就越多;其中,在原有岗位工作了11-20年者,在新的就业岗位上的收入要比原来低28%,而拥有21年及以上工龄者,要低44%。

[5]231因此,布莱尔认为,这“无论如何都是与假设股东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和剩余风险承担者相矛盾的。

”[5]23
其实,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所有并为他们服务的观点并不新鲜。

在理论上,管理学先驱巴纳德就认为,一个组织本身就应该包括投资者、供货者、顾客及其他不被看作公司本身的“成员”但对公司做出贡献的人;而且,如果从国际社会这一更高层面去探讨的话,社会责任和国际协调的企业行为乃至企业伦理都会被内在化为企业的根本性质之一。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掀起一股很大的企业改革浪潮,一些大公司的实践过程中也已经包含了利益相关者思想;根据这种思想,最有效、最有把握地获得利润、提高公司股票价值的途径就是在于培养忠实的、有能力的劳动力,以最合适的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来为顾客提供最好的产品。

其中,贯彻企业为相关利益者服务这一理论的典型体现者是日本企业:日本企业不仅往往被视为拥有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而且还通过相互交错的持股方式和终身雇佣制等机制保证企业的平稳发展;事实上,在日语中 keizai(经济)和 keiei(企业)等词都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已经包含了一种规范伦理的成分,要求“和谐地支配世界”(kei)和“坚持
不懈地去达到 (这些)目的”(ei)。

[6]39例如,日本著名的企业家、稻盛财团的董事
长稻盛和夫就认为,追求利润应该是为了社会、为了家庭以及为了人,首先是应该为
了从业人员和股东,同时照顾顾客的利益,如果还有剩余就应该为文化、社会做贡献。

[7]19
因此,企业组织理论的权威法马也强调,资本所有权不应与企业所有权混为一谈,应该消除企业是由证券持有者所拥有的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同时,也不应该把企业归属
为企业家所有;[8]事实上,现代公司实际上没有所有者,有的只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经理也应当被看作是人力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根据这个思路,张维迎也在
理论上把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区分开来:所有权既可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指对企业的所有权,但财产所有权是与产权等价的概念,指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他说,“所有财产所有权制度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如个人是自己人力资
本的所有者,但不一定是企业的所有者;私有产权制度上的企业所有权可以是合伙制——所有企业成员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收
益权和控制权的‘资本雇佣劳动制’,甚至是劳动者享有索取收益权和控制权的
‘劳动雇佣资本制’”;因此,“企业所有权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严格地讲,对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9]
不幸的是,张维迎等人依然没有摆脱要为企业确定一个单一所有者的新古典传统,没
有摆脱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的新古典传统。

他问道,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的剩
余索取权的安排与控制权的安排应该一致;那么,谁应该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呢?张维迎的答案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就是企业的风险承担者,企业中资本所有者承担了
几乎全部的风险,因而也必然应该成为企业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所有者,这也是张维
迎主张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

但不管如何,张维迎承认“严格地讲,企业作为一种契
约,其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9]而之所以需要所有者,就在于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

实际上,这里张维迎产生了混淆,契约不完善需要的是治理结构而不是所有权界定,我们不能以现有社会中比较适合的治理结构来作为事物内在本质的探讨,而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属于内在本质的范畴。

似乎张维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所有权安排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好对应的一种手段”;[9]问题是,如果过分强调了某一阶段的手段,并把它当作一种先验的永恒存在,那么就可能窒息我们更深层次的思维,窒息企业结构的灵活性。

事实上,由于对所有权资本所有的鼓吹已经对企业结构的多样化发展造成了障碍,对国企的多样化改革途径也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总之,正是由于产权是多重性的,它无法清晰界定为某一特定个人或群体所有的,这使得企业所有权具有模糊的共有性,而不能简单地确定单个所有者。

青木昌彦就强调,企业不能被视为任何特定集团所有,对企业本质的认识更不应该将分析的注意力集中在起主导角色的参与者集团的效用最大化上,并同时假定其他参与集团所实现的满意水平是给定的。

[10]8特别是,随着企业内部各集团力量日趋平衡,人们对企业本质的认识也将日益清晰,这种认识并正在上升到法律中;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11]142为此,德鲁克指出,虽然法律上曾推定公司只是股东的个人产权的汇总,把股东视为永恒的、实际存在的;但是,目前我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已经抛弃了这一不成熟的假定。

[12]18-19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中,股东只不过是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诸多群体之一,就社会和政治角度而言,公司是先验存在的,而股东只是它的衍生物,只在法律假定中存在;例如,银行破产法就采取了这一立场,它规定公司的延续性优先股东权利。

可见,讨论公司治理问题以“所有权”为起点,并假定从一定的权利和索取权出发是彻底错误的,公司的治理则是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

上面分析指出,企业是由土地、资金、劳动力和企业家才能等的基本生产要素构成
的,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因而企业所有权本质上是多元化的。

问题是,尽管本质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但不同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地
位往往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了所有权份额的差异。

那么,如何确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
所有权份额呢?根据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
的一方得到的剩余份额也应该更大,这也是杨瑞龙等人提出的“专有性”思想。

[1]
显然,不同时期、不同生产要素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相对重要程度是不同;在早期社会,由于物质资本对企业组织的运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成为剩余索取权的最大享有者;但是,随着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所获得的剩余份额也将会相应增大。

正因为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资本一直是生产的瓶颈,以致出资者逐渐控制了控
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极端的形式就演变为:企业组织开始被视为出资者所有,企业发
展的根本目的则在于利润最大化。

事实上,尽管协作系统的原初目的是增进所有成员收益,但是,伴随着团队性合作生产的出现和发展的是机会主义和搭便车现象,从而产生了监督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对协作系统起到更为关键的因素(也就是更为稀缺的因素)取得了这种监督权,并且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督以及赋予这种监督的合理性,它通过法律界定的形式取得了对协作
系统的所有权。

[13]因此,从本质属性和现实演化的分析视角,我们就更容易明白:
究竟是什么决定了共有的东西为私人占有?资本所有者又凭借什么权利可以声称占
有某种所有权?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而涉及到法律的界定问题,
涉及到了社会权力的结构性因素。

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讲,效率也是立法的一个重要
原则,从长期来看,任何组织制度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原则。

这里作一
阐述。

一方面,资本所有者独占企业是特定时代因资本稀缺而产生“资本强权”的产物,它
依靠夏皮罗权力指数而获得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且,依靠其在社会
上的地位而通过法律形式将这种权利合法化,并借助于法律力量来保障这种权利不
被侵犯。

当然,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加,资本在协作生产中的权力指数逐渐下降,导致现实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开始分离;这种分离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开始为法律所承认,从而导致企业所有权在法律界定上也出现了变动,这一趋势在近20年来表现得尤其明显。

崔之元就考察了8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法的演变状况,发现已有29个州的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不仅为公司的股东服务,而且要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1989年,宾夕法尼亚洲议会推出的新公司法规定:(1)任何股东不论持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从而突破了一股一票的原则,这里实际上赋予了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地位;(2)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18个月之后,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3)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并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4)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而不仅对股东负责。

[14]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政府官员和立法成员的组成就可以明白了,拉什写道:“随着组织化资本主义的来临,企业家自身当选为各种等级的市政和州 (省)机构的成员。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专业人员、知名人士、上层贵族占据着这些职位。

……例如,1852-1913年,在鲁尔区主要的企业家中,24%的高层经理和16%的公司业主被选入市议会,13%的经理和12%的业主是类似的跨区域机构的成员。

”[15]32
事实上,从效率原则的角度,将现实产权关系合法化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利于那些最为稀缺或最为关键的要素得到更为合理的使用。

显然,在资本短缺的时代,资本运营的效率对协作系统影响更为深远,而出资者天然地掌握了对所有资本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反,如果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那些很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例如,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初期出于对人力资本的尊重,法律往往把企业界定为全民所有或者是职工集体所有;但是,由于毕竟还是处于物质资本短缺时期,因而这种忽视物质资本的法律界定往往导致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

正是由于原先的法律脱离了现实,现在又开始返回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关系,不仅承认物质资本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剩
余索取权,甚至赋予其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显然,由于目前整个人类的关键生产要素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企业所有权另一个极端的界定则又不免矫枉过正了。

特别是,在当前一些小型劳动密集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中,更是把一般员工乃至职业管理者都当作出资者为获取利润而购买和投入的物来处理,企业主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可以大肆滥用社会资源和劳动力;显然,这种企业的繁荣和发展是建立在赤裸裸的原始掠夺基础之上,反映了自16世纪以来资本社会中“资本强权”的滞留,但却与当前世界范围的社会环境很不相称,从而必然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特定背景下,作为协作系统的企业组织要取得高效率,也必须把其管理权界定给某类单一的所有者。

究其原因,企业产权界定的有效性往往与产权主体界定的明确性以及可执行性有关,否则,在激励和监督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管理者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显性协调功能。

事实上,尽管很多学者早已认识到企业产权内在的共有性质,“但迄今为止,在如何充分界定企业构成要素的权限上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显然,倘若“连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弄不清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理论也就无从谈起了”。

[4]正因如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社会观的企业所有权理论也存在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难以界定和分类”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尽管经理人员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管理权或所有权,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仍将出资者视为企业理所当然的唯一所有者的重要原因。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将企业所有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所有,尽管便于监管的简单明了和单向治理机制的实施,但同时也造成了现代企业机能的失调和管理的失序。

譬如,在传统计划经济中,我们往往直接将全民制企业视为出资的国家(全民的代理人)所有,而与企业职工和经理无关,这造成各式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样,目前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形成了职业经理人和企业主之间相互强化的机会主义行为。

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物质资本已经相对丰富,各种监管体系也相对发达,它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