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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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2016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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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程》作为煤矿总的技术规范,是刚性规定。煤 矿企业应熟悉并严格执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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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煤矿安全规程》共分六编:总则、地 质保障、井 工煤矿、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急救 援。
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地质保障”专编,对煤矿矿 井建设用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增加的内容较多; 其他编章内容的增减主要是近年来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总局有关规定。
(二)“三专”: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 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三)采掘工作面透水征兆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一)雨季前、雨季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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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一)隔水煤柱确定。
(二)采掘工作平面图有关的“积水线、探水 线、警戒线”等有关技术性指标的描述。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三节 采掘机械
(一)对滚筒试采煤机采煤作了六条规定。
(二)使用刨煤机作了三条规定。
(三)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
进时,作了七条规定。
(四)使用其他采煤采掘机械作了七条规定
(五)使用刮板输送机作了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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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一)明确了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 通信联络系统的要求;
(二)建井期间供电两回路。高瓦斯、煤与
瓦斯突出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
(三)建井期间设备的要求、绞车、钢丝绳、
吊盘、罐笼等;
(四)施工期间的通. 风管理。
10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本章共六节,48条。主要内容为回采和顶 板控制,采掘机械,“三下”采煤,井巷维修 和报废,防止坠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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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总则
(三)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 施,保证矿井供电、通讯、排水和安全监控 系统正常运 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 须进行安全检查。
(四)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五)煤矿闭坑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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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编 地质保障
本编共十二条,为新增加的编章,主要是 《煤 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内容。
(二)井下机车运送时的五. 条规定。
30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三节 井下爆破
(一)专职爆破工、“一炮三检”、“三人 连锁爆破”。
(二)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炸药等级的规定。
(四)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及材料规 定。
(五)爆破母线和连线的六条规定。
主要强调试采和报批程序。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一)制定制度、安全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报废巷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
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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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六节 防止坠落
(一)主井井口、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必须有栅 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业 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确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 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三)矿井建设期间、建设前、回采前地质工作 做了规定。
(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责任领导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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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本编章是《规程》的重点,分为十一章,共465 条。包 含的内容从矿井建设、开采到监控与通讯等十 一章。
(一)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层数的五条要求。 (二)提升装置的十项保护。 (三)提升机制动系统要求。 (四)操作提升机的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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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一)压缩机站设置要求。 (二)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的三项要求及保 护装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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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矿井两回路电源的要求。
(二)井下供电两回路及主通风机、提升机、抽放 泵等两回路要求。
(三)选用井下电气设备要求。
(四)井下检修及搬迁设备的要求。
(五)井下电气操作设备的要求。
(六)井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的五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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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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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 出危险性预测。
(二)保护层开采原则。 (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有关七条 规定及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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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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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风
(六)风门密闭设置。 (七)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八)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九)主扇、局扇要求。 (十)安装和使用局扇的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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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节 瓦斯防治
(一)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防水闸门 的设计规定。
第四节 井下排水
主排水泵、泵房、管路、水仓、供电设备 的要求。
第五节 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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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一)爆炸物品库房设计规定。 (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一)井筒内运输时应遵守的七条规定。
(六)发爆器管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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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一)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的十条规定。
(二)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六条规定。
(三)轨道机车运输时,选用机车的二条规定。
(四)轨道运输时应遵守的十一条规定。
(五)使用矿用防爆柴动力装置的七条规 Nhomakorabea。(二)瓦斯等级鉴定
(三)井下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值及应采取的 规定
(四)防止瓦斯积聚的规定
(五)排放瓦斯的规定
(六)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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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的防治
(一)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 平,应当进行一次煤尘爆炸鉴定工作。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作了很大 的改变。 煤矿企业应对照规程进行检查,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差
什么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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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 行国家 资质管理;
(二)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
(三)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人员 配备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一)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里卡片必须永 久保存。
(二)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六条规定。 (三)火区火熄灭的五条规定。 (四)启封火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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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措施,“防、堵、疏、排、截”。
(二)预防和隔绝爆炸的措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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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突出矿井的界定
(二)突出矿井能力的限定,开采深度的限定
(三)突出矿井防突原则: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
(四)突出矿井在水平、采区设计和巷道布置、采煤方 法、采掘接替中的有关规定。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一)规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 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面和二个煤巷同时作业。严禁高 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等安全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二)工作面为二个出口,正规采煤法,严禁采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十二)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的五条规定。
(十三)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的
七条规定。
(十四)人力推车时的规定。
(十五)使用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等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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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立井提升
(一)提升容器和载荷的四条规定。 (二)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七 条规定。 (三)立井井口装置及信号装置的要求。 (四)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启的四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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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总则共二十一条,原《规程》总则只有十四条。
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引用法律条款,增加了《安全生产法》、 《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法的内容:专门机构、 专 职人员、专门设备、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三同 时、煤 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群众监督作用、企 业防治规划 、资金投入等。
(六)使用蓄电池动力装置的三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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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七)轨道线路对钢轨的要求。
(八)架线机车运输时的要求。
(九)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十条规定。
(十)平巷人车运送人员的七条规定。
(十一)乘坐人车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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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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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煤矿防灭火范围,进行消防管路系统要求。 (二)禁烟、禁火、禁可燃物的有关规定。 (三)井下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一)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有关规定。
(三)灭火材料及技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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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增加了使用耙装机时应遵守的七条规定; (二)使用挖掘机时应遵守的四条规定;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一)增加了井架安装的四条规定;
(二)增加了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遵守的七 条规定;
(三)增加了井下安装设备的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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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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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要求。
(二)钢丝绳检验、检查、维护的九条规定。
(三)钢丝绳更换的有关规定。
(四)防坠器的脱钩试验。
(五)连接装置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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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只有经过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二)各种防突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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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 (二)防治冲击地压的五条规定。 (三)冲击地压矿井的防冲设计。
(二)煤仓、溜煤眼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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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风
(一)对井下空气中氧气、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最 高允许浓度作了规定。
(二)对井下各处允许风流速度、温度、风量进 行了规定。
(三)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 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五)巷道贯通的三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规定矿井采深不得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 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煤矿采深不 超过600m,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
(二)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对运输
巷道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大间距作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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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使用木支护。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
柱使用超过8个月升井检修,并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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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四)工作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 敲帮问顶制度。
(五)综合机械化采煤作了十三条规定。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作了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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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一)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 和局部危险性预测。
(二)建立监测制度和. 进行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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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一)保护层开采的有关规定。 (二)采用局部防冲措施的四条规定。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一)应采取的三项措施。 (二)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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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作为煤矿总的技术规范,是刚性规定。煤 矿企业应熟悉并严格执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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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煤矿安全规程》共分六编:总则、地 质保障、井 工煤矿、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急救 援。
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地质保障”专编,对煤矿矿 井建设用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增加的内容较多; 其他编章内容的增减主要是近年来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总局有关规定。
(二)“三专”: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 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三)采掘工作面透水征兆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一)雨季前、雨季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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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一)隔水煤柱确定。
(二)采掘工作平面图有关的“积水线、探水 线、警戒线”等有关技术性指标的描述。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三节 采掘机械
(一)对滚筒试采煤机采煤作了六条规定。
(二)使用刨煤机作了三条规定。
(三)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
进时,作了七条规定。
(四)使用其他采煤采掘机械作了七条规定
(五)使用刮板输送机作了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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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一)明确了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 通信联络系统的要求;
(二)建井期间供电两回路。高瓦斯、煤与
瓦斯突出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
(三)建井期间设备的要求、绞车、钢丝绳、
吊盘、罐笼等;
(四)施工期间的通. 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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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本章共六节,48条。主要内容为回采和顶 板控制,采掘机械,“三下”采煤,井巷维修 和报废,防止坠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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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三)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 施,保证矿井供电、通讯、排水和安全监控 系统正常运 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 须进行安全检查。
(四)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五)煤矿闭坑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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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编 地质保障
本编共十二条,为新增加的编章,主要是 《煤 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内容。
(二)井下机车运送时的五.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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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三节 井下爆破
(一)专职爆破工、“一炮三检”、“三人 连锁爆破”。
(二)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炸药等级的规定。
(四)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及材料规 定。
(五)爆破母线和连线的六条规定。
主要强调试采和报批程序。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一)制定制度、安全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报废巷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
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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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六节 防止坠落
(一)主井井口、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必须有栅 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业 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确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 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三)矿井建设期间、建设前、回采前地质工作 做了规定。
(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责任领导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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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本编章是《规程》的重点,分为十一章,共465 条。包 含的内容从矿井建设、开采到监控与通讯等十 一章。
(一)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层数的五条要求。 (二)提升装置的十项保护。 (三)提升机制动系统要求。 (四)操作提升机的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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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一)压缩机站设置要求。 (二)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的三项要求及保 护装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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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矿井两回路电源的要求。
(二)井下供电两回路及主通风机、提升机、抽放 泵等两回路要求。
(三)选用井下电气设备要求。
(四)井下检修及搬迁设备的要求。
(五)井下电气操作设备的要求。
(六)井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的五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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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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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 出危险性预测。
(二)保护层开采原则。 (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有关七条 规定及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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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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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风
(六)风门密闭设置。 (七)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八)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九)主扇、局扇要求。 (十)安装和使用局扇的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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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节 瓦斯防治
(一)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防水闸门 的设计规定。
第四节 井下排水
主排水泵、泵房、管路、水仓、供电设备 的要求。
第五节 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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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一)爆炸物品库房设计规定。 (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一)井筒内运输时应遵守的七条规定。
(六)发爆器管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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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一)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的十条规定。
(二)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六条规定。
(三)轨道机车运输时,选用机车的二条规定。
(四)轨道运输时应遵守的十一条规定。
(五)使用矿用防爆柴动力装置的七条规 Nhomakorabea。(二)瓦斯等级鉴定
(三)井下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值及应采取的 规定
(四)防止瓦斯积聚的规定
(五)排放瓦斯的规定
(六)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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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的防治
(一)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 平,应当进行一次煤尘爆炸鉴定工作。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作了很大 的改变。 煤矿企业应对照规程进行检查,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差
什么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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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 行国家 资质管理;
(二)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
(三)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人员 配备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一)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里卡片必须永 久保存。
(二)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六条规定。 (三)火区火熄灭的五条规定。 (四)启封火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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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措施,“防、堵、疏、排、截”。
(二)预防和隔绝爆炸的措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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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突出矿井的界定
(二)突出矿井能力的限定,开采深度的限定
(三)突出矿井防突原则: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
(四)突出矿井在水平、采区设计和巷道布置、采煤方 法、采掘接替中的有关规定。
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一)规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 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面和二个煤巷同时作业。严禁高 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等安全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二)工作面为二个出口,正规采煤法,严禁采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十二)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的五条规定。
(十三)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的
七条规定。
(十四)人力推车时的规定。
(十五)使用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等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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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立井提升
(一)提升容器和载荷的四条规定。 (二)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七 条规定。 (三)立井井口装置及信号装置的要求。 (四)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启的四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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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总则共二十一条,原《规程》总则只有十四条。
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引用法律条款,增加了《安全生产法》、 《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法的内容:专门机构、 专 职人员、专门设备、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三同 时、煤 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群众监督作用、企 业防治规划 、资金投入等。
(六)使用蓄电池动力装置的三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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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七)轨道线路对钢轨的要求。
(八)架线机车运输时的要求。
(九)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十条规定。
(十)平巷人车运送人员的七条规定。
(十一)乘坐人车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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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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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煤矿防灭火范围,进行消防管路系统要求。 (二)禁烟、禁火、禁可燃物的有关规定。 (三)井下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一)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有关规定。
(三)灭火材料及技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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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增加了使用耙装机时应遵守的七条规定; (二)使用挖掘机时应遵守的四条规定;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一)增加了井架安装的四条规定;
(二)增加了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遵守的七 条规定;
(三)增加了井下安装设备的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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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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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要求。
(二)钢丝绳检验、检查、维护的九条规定。
(三)钢丝绳更换的有关规定。
(四)防坠器的脱钩试验。
(五)连接装置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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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只有经过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二)各种防突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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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 (二)防治冲击地压的五条规定。 (三)冲击地压矿井的防冲设计。
(二)煤仓、溜煤眼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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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风
(一)对井下空气中氧气、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最 高允许浓度作了规定。
(二)对井下各处允许风流速度、温度、风量进 行了规定。
(三)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 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五)巷道贯通的三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规定矿井采深不得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 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煤矿采深不 超过600m,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
(二)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对运输
巷道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大间距作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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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使用木支护。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
柱使用超过8个月升井检修,并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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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四)工作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 敲帮问顶制度。
(五)综合机械化采煤作了十三条规定。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作了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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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一)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 和局部危险性预测。
(二)建立监测制度和. 进行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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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一)保护层开采的有关规定。 (二)采用局部防冲措施的四条规定。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一)应采取的三项措施。 (二)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