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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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13
•【字号】宜府发[2002]023号
•【施行日期】200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小城镇建设步伐,改革和完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全市特别是小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
通知》(鄂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要统筹考虑本地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落户条件和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各县市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行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暂缓改革。
(三)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因改革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实施范围
(一)县级市市区;
(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
(三)县市及夷陵区的其他建制镇(含已划给点军区的建制镇)。
三、办理条件和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户口人员,均可向所在小城镇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小城镇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被小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或鉴证,被小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的职工和农村户口的业大、职大、电大、夜大、自修大学毕业生;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员;
(六)在小城镇购买了住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七)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并在小城镇购买了住房或已有合法的自建房后,要求将其亲属落户小城镇的人员;
(八)其他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已满两年的人员。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承包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四、审批程序和手续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掌握,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审批。
凡要求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村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招工、录(聘)
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固定生活来源的担保证明等;
(三)送迁入的小城镇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四)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五)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六)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的小城镇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落户人员的待遇和户籍管理
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年报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上报。
已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如需要迁往外县市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严格依法办事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经市公安局报
省公安厅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要公开办理政策、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落实办理责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审批条件,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要教育广大户籍民警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借机“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本市城区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