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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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作中,常有⼀些供应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诉说他们的评标指标设置得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评标结果显失公平。
我们也经常发现有些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论是为谁代理采购,也⽆论是采购什么项⽬,都千篇⼀律地使⽤相同的评标指标去实施评标,从⽽导致评标指标的设置因反映不出或脱离了采购⼈的实际需求,⽽成为影响评标结果的源头杀⼿。
对此现象,⼤家要引起⾼度重视。
不假思索地使⽤评标指标带来的种种弊端
不能限度地满⾜采购⼈的实际需求。
由于采购⼈是采购项⽬最终的消费者,因⽽,每位采购⼈根据他们的职能或业务需要,⼀般都会对⾃⼰所想采购的项⽬提出⼀些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因此,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中,就只有围绕采购⼈的这些需求,并将这些需求作为采购项⽬的评标因素加以考虑,才能使⾃⼰的采购⼯作能够充分满⾜采购⼈的具体要求。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评标指标的选⽤,没有把握或就很少考虑到采购⼈对项⽬提出的特定条件或需要,就必然会导致所采购的项⽬难以满⾜采购⼈的愿望和要求。
导致评标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
对不同的采购⼈来说,即使是采购的同⼀项⽬,他们在项⽬的配置、参数、性能等⽅⾯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侧重点也不⼀致。
因此,在具体的采购评审活动中,即使是同⼀的采购项⽬,不同的采购⼈也应该使⽤不同的评标指标,⽽且,也只有使⽤不同的指标因素,才能使评标⼯作更加贴近于各个不同采购⼈的实际需求,这样的评标结果才能具有公正性和适⽤性。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加区分地对任何采购⼈或任何采购项⽬都使⽤相同的指标,或简单就不依据采购⼈的实际需要选⽤评标指标,这样的评标结果,势必会使那些本来应该⼗分满⾜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失去了中标机会,从⽽使得评标⼯作丧失了应有的公正合理性。
导致采购评审⼯作丧失应有的⽬的性。
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对投标⼈的标书实施评审的⽬的,就是要选出能限度地满⾜采购⼈需求的供应商。
⽽如果作为评标标准的评标指标本⾝就缺乏科学合理性,不能完全反映出采购⼈的需要,那么专家的评标⼯作就会偏离为特定采购⼈服务的轨道,就会直接丧失其⽬的性。
科学地筛选和审定评标指标的基本⽅法
全⾯收集采购⼈对采购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对采购⼈来说,他们之所以要采购都只是为了特定的⼯作需要,因⽽,他们对采购项⽬⼀般都会有其具体的要求。
如,采购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配置?在售后服务⽅⾯有何特殊要求等等。
这样,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为采购⼈代理采购之前,就只有向采购⼈全⾯收集这类需求信息,才能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时刻体现出采购⼈的需求,也才能准确地把握采购⼯作的⽅向性,从⽽增强评标⼯作的⽬的性和准确性。
认真筛选并审定适合于采购⼈的有效评标因素。
由于采购⼈对其采购项⽬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本⾝⾓度来考虑的,并没有顾及到其他⽅⾯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这就导致采购⼈提出的这些要求有的就不合理,如,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等,⽽有些采购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如,超出职能或⼯作需要追求采购项⽬的多功能、⾼配置、⾼档次等。
这就需要根据采购⼈的⾏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从中筛选出适合于采购⼈职能需求的项⽬作为最终的评标因素。
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
在确定出评标⼯作所必须要考虑的所有评标指标因素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影响程度的⼤⼩进⾏分等级、排次序,并以具体“分值”(即权值)⽐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
对起核⼼和关键作⽤的指标因素,要重点和优先考虑,并赋予其较⾼的权值⽐例;对⼀般性、影响⼒不⼤的因素,则给予较⼩的权值。
这样通过研究各项评标因素的权值⼤⼩,有利于把握重点的评标因素及其审核环节,便于防范和遏制评标⼯作中的各种⿇⽊性和随意性,能够进⼀步提⾼评标⼯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将拟定的评标指标向采购⼈征求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了具体的评标指标因素后,在对外公开之前,必须要先⾏征求采购⼈的意见,看看这些评审因素或评价尺度能不能限度地满⾜采购⼈的需要,如能够满⾜采购⼈的采购项⽬,则就可以作为评标标准进⾏评标。
⽽如果采购⼈认为尚有不⾜之处,且要求是合理的,则采购代理机构还得要进⼀步考虑采购⼈的建议或意见。
以使评标指标的设置对采购⼈来说要合理,对潜在的投标⼈来说,必须要公平。
保障评标指标科学合理性的有效措施
评标指标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第⼗九条和《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条都明确地将采购项⽬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件的⼀项重要内容,⽽这招标⽂件就是采购⼈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件。
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事前建⽴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其极为核⼼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
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否则就是违法⾏为。
评标指标未征求采购⼈意见的,不得列⼊招标⽂件中。
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旦接受了采购⼈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采购⼈的实际需求。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
凡没有向采购⼈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招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作秩序。
对因评标指标选⽤不当⽽造成重⼤损失等事件的,要从严追究责任⼈员的法纪责任。
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评标⼯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指标的筛选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导致评标⼯作有失公正,甚⾄于影响采购项⽬质量的,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还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员要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作,切实从源头上维护采购⼈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