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贷代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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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的
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财政省教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1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宣传认真组织
各学院要通过召开辅导员、班主任、毕业生等会议,认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有关政策,提醒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登记工作内容
各学院对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的毕业生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符合办理备案条件的学生,要求其提交与就业/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一份,予以备案;各学院对备案学生要进行信息采集,认真填写《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电子版挂在校学生工作群或学生资助工作群共享中)。
三、材料报送及截止时间
各学院于12月10日前对本院2011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办理情况认真进行核实,于12月15日前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学院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
)、《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电子版)、申请备案学生提交的与就业/
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一份等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王朝举,联系电话:3612502,电子邮箱:149425759@。
四、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备案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按学校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2、贷款毕业生在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下达前,要按照与银行的约定正常归还利息,不要因此造成违约,否则责任由学生承担。
3、对于2006年7月以来符合办理备案条件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尽可能的联系上当事人,需要办理备案的学生须于12月10日前与所属学院联系,备案所需材料与2011年毕业生备案材料同。
4、各学院提醒毕业生到校学工部 /学生处或贵州省各兄弟院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网站上下载《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表格电子版本材料,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熟悉补偿代偿申请办理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具体事宜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表格,含《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等。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