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沙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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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沙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陕政函[2010]234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沙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陕政函〔2010〕234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南沙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汉政字〔2010〕59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沙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0-202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25年。

规划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为28.49平方公里。

二、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分级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河流水体、自然植被等人文和自然景观。

合理控制游人量,切实维护景区文化特色风貌和自然生态环境,严禁损毁文物古迹、污染水体、滥伐林木、随意开荒和违章建设。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进行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景区内各项建设。

景区内不得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人文、自然景观的工程项目。

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履行选址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对影响景观与环境的建筑和设施,要加强综合整治,依照《总体规划》逐步搬迁、拆除或改造,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四、依据《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旅游接待服务设施,按照近远期结合、分级布点的原则,严格控制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居民生活与资源保护利用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控风景名胜区的人口规模。

进一步完善区内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游客安全、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五、《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你市要加强对南沙河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景区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切实强化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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