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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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宁政发〔2015〕245号
•【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宁政发〔2015〕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现将《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募集、管理、运作、使用、监督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兼顾财政职能和市场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市轨道交通事业建设。
第三条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机制
第五条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发起设立,并委托市国资委履行出资责任,按照母、子基金模式运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作为母基金出资引导设立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
作的原则,引入合作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第七条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财政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财政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市地铁集团等组成,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拟定基金管理制度、日常监管、绩效奖惩、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等。
第八条市地铁集团负责制定投资子基金的管理办法,经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经委员会同意投资设立的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第九条委员会委托市地铁集团对基金进行整体运作。
经委员会批准,可由市地铁集团代为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可采取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引入合作机构。
第十条市地铁集团对子基金进行具体管理,专门负责子基金的募集、运作、服务等。
子基金的募资规模、收益分红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建立合作机制。
轨道交通发展基金可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风险共担模式,采用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融资支持等方式运作。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基金应遵循相关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募集。
第十三条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1.土地出让收入统筹部分。
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5%(含从用于民生的5%中按比例计提的部分)。
2.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市财政按照各线路资金平衡方案,每年视财力收入情况安排的专项资金。
3.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
(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按照各线路资金平衡方案应承担资金额,通过区级预算、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来源安排。
(三)基金(含子基金)运作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资金。
二、子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母基金的出资;
(二)合伙人的出资;
(三)社会募集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子基金可根据单个项目发起设立,也可打包多条线路发起设立、分期
成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子基金的募集方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南京市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流程进行审批。
基金募集成本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的意见》(宁委发〔2014〕31号)文件规定予以控制。
第十六条由市地铁集团开立南京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归集,并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使用及核算管理。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按建设进度将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专户。
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市地铁集团每年第3季度按照地铁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及工程建设进度、贷款还本付息进度编制次年年度资金计划,明确次年各区地铁专项资金量,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财政按照各线路资金平衡方案应承担资金额,按建设进度拨付至市地铁集团专户。
三、基金(含子基金)运作取得的收益,经委员会批准后,及时拨付至专户。
四、其他资金的归集方式,由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母基金主要用于已建成和在建线路建设资本金及贷款还本付息、对子基金的出资。
第十八条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子基金的投入一般不高于30%。
子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可采取股权、夹层、债权等多种投资方式,采取合理的结构化模式,
设计投资组合,积极探索采用公共私营合作制模式运作。
第十九条子基金重点投资方向为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地铁建设项目及地铁相关资源经营产业。
不得用于股票、期货、一般商品房、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对子基金的投入比例须控制在合理水平,基金存续期限须覆盖项目建设期及试运营期,不得低于五年,有条件的应争取覆盖至项目投资回收期,保证各项资金良性运转。
第二十一条市地铁集团通过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方等主体角色发起设立子基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分配投资收益、回购股权、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经委员会批准,市地铁集团应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合理回报水平。
第二十三条地铁集团应建立科学的基金投资回报机制,通过地铁相关资源的经营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子基金存续期内的投资回报。
作为子基金投资回报来源的地铁经营性资源收益不纳入将来地铁运营成本规制。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存续期满时,由市地铁集团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地铁集团应加快盘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收储土地资源,为子基金存续期满退出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章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金考核制度。
母基金各项来源到位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基金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作,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对于子基金的资金管理,应按相关法规选择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监管等工作。
托管银行应按协议定期向委员会出具监管报告。
地铁集团应定期向委员会报送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市地铁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