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南京市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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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南京市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12.30
•【字号】宁价房[2003]464号
•【施行日期】200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南京市最小户型
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标准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宁价房[2003]464号)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南京市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标准通知如下:
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总价标准为7.2万元。

本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偿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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