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置工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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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置工艺的探讨
1.处置方式的选择
污泥处置技术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焚烧及填埋等方式。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当地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可采用的处理技术,合理确定本地区的主要污泥处置方式或组合。

根据处置方式确定具体技术方案时,应进行经济性分析、环境影响分析以及碳排放分析。

(1)污泥土地利用
污泥土地利用前,应首先调查本地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污泥泥质以及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理技术,优先研究污泥土地利用的可行性。

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土地利用。

如果当地存在盐碱地、沙化地或废弃矿坑,应优先使用污泥对这些土地或场所进行改良,实现污泥处置。

用于土地改良的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2009)的规定。

应对改良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地下水以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当污泥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时,应根据当地的土质和植物习性,提出包括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
法及施用期限等内容的污泥园林绿化或林地利用方案,进行污泥处置。

当污泥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 309—2009)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时,应根据当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农作物特点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研究提出包括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及施用期限等内容的污泥农用方案,经污泥施用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后,进行污泥农用并严格进行施用管理。

污泥土地利用方案通常包括以上三种土地利用形式,每一种形式的利用量可考虑随季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当污泥以农用、园林绿化为土地利用时,可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等工艺对污泥进行处理。

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首先考虑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及无害化处理的可行性,污泥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利用。

为提高能量回收率,可采用超声波、高温高压热水解等技术,对剩余活性污泥在厌氧消化前进行预处理。

当污水处理厂厌氧消化所需场地条件不具备,或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时,可将脱水后污泥集中运输至统一场地,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等工艺对脱水污泥进行稳定化及无害化处理。

高温好氧发酵工艺应维持较高的温度与足够的发酵时间,以确保污泥泥质满足土地利用要求。

如污泥泥质经处理后暂不能达到土地利用标准,应制定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对策,研究土地利用作为永久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

(2)污泥焚烧及建材利用
当污泥采用焚烧方式时,应首先全面调查当地的垃圾焚烧、水泥及热电联厂等行业的窑炉状况,优先利用上述窑炉资源对污泥进行协同焚烧,降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

当污泥单独进行焚烧时,干化和焚烧应联用,以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一般不推荐这种方式)。

污泥焚烧后的灰渣,应首先考虑建材综合利用;若没有利用途径时,可进行填埋处理,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灰渣和飞灰,应纳入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污泥也可直接作为原料制造建筑材料,经烧结的最终产物可以作为建筑工程的材料或制品。

建材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制作水泥添加料、制陶粒、制路基材料等。

污泥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也属于污泥的协同焚烧过程。

污泥建材利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严格防止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污泥填埋
污泥填埋前需进行稳定化处理,处理后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2009)的要求。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石灰稳定等工艺对污泥进行处理,也可通过添加粉煤灰或矿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处理。

污泥填埋处置应设
置填埋气体收集和利用系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严格限制并逐步禁止未经深度脱水的污泥直接填埋。

2.处置技术的比较
(1)技术比较
污泥处置技术的主要制约条件是:污泥农用受到当地气候、接受土壤的特性、作物生长周期及安全性影响较大,最重要的是污泥泥质的要求,农用有很高的泥质要求,要符合我国相关的标准规范才能农用。

焚烧对污泥的热值有一定的要求,需要进行预处理,且技术要求高,并且需要防止废气的二次污染。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较高。

卫生填埋运输量较大,对环境不良影响较大,且有防火防爆的要求。

污泥的建材利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污泥的处置技术比较见表1。

表1 污泥处置技术比较
(2)经济比较
各种处置技术的参考投资和运行参考费用如2所示。

表2 各种污泥处置技术参考投资和运行参考费用(单位:元/吨脱水污泥)
3.处置技术的要求
(1)污泥处置技术的选择应根据污泥的性质、产生量,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纳途径和消纳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处置方式,经过严格的技术认证,选用合理的处理处置工艺。

(2)污泥处置构筑物,如脱水污泥临时堆放场、贮存仓、污泥干化车间等,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措施。

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2012)中新污染源的标准要求。

(3)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时,须注意对水源地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区、二级区和地下水位较高(>3m)的场地以任何形式进行土地利用,在准保护区内采用土地利用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4)土地利用应采取一定防护措施,防治雨水冲刷、径流对地表水体及附近环境的污染,场地坡度宜小于6%。

(5)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得到无害化处置。

(6)其他各种处置技术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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