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219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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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政办20219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xx省人民政府公布《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xx省xx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土地:xx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460元一亩;安置补助费:28480元一亩;综合补偿:40940元一亩。
二类土地:其他地区。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1900元一亩;安置补助费:25500元一亩;综合补偿:37400元一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