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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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甘03民终4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伟贾春花冯保立
【审理法官】胡伟贾春花冯保立
【文书类型】调解书
【当事人】陈某;马某
【当事人】陈某马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马某
【代理律师/律所】姜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某
【代理律所】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30 18:00:39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3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住金昌市。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陈某上诉称,双方约定马某向陈某提供劳务的期间是2018年2月23日至2019
年2月22日,按年工资7万元计算的月工资为5833.33元。
因马某不按陈某要求到外地工作,双方于2018年10月底口头解除了合同。
马某于2018年2月23日至10月12日为陈某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费为46667元,陈某已付清该款。
请求:1.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向被上诉人马某支付劳务费1万元,于2020年11月4日、11日分别付款5000元、5000元。
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陈某向马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履行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被上诉人马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伟
审判员贾春花
审判员冯保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冯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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