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保健室上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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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保健室上墙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保健室上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

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

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
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

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

生活洗涤水槽人均米以上。

第十二条: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

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

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

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

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

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

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

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

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
动。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

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

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

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
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十九条: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

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

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

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

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

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

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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