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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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颁布,2012年10月24日修订
(一)总则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期货交易所
1、设立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人由国期监督任免;
3、不得担任期交所负责人、财会人员的情况:违法违纪、撤销资格的5年内都不能担任;
4、期交所履行职责:提供场所、设计合约、组织监督交易、结算、交割、提供几种履约担保、对会员监督管理、其他国期监督要求;
5、期交所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风险准备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与大户报告、其他;
6、异常情况时期交所可采取的紧急措施: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其他;
7、经国期监督批准事项:涉及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等交易品种、上市等合约、变更住所、合并分立等;P5
8、国期监督批准新的上市品种,应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三)期货公司
1、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期监督批准;
2、设立期货公司条件:3000万注册资本、董监高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有公司章程、股东实控3年内无违法违规、有场所、有风管内控制度;
3、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4、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不得为股东、实控提供融资、担保、不得从事国期监督规定外的与期货无关的业务(可以股票、债券、基金)。

5、经国期监督批准事项:合并分立等、变更业务、变更注册资本、新增5%股东或控股股东变化、设立收购境外期货机构;P7
6、经国期监督派出机构批准:变更法人、变更住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除设立终止分支机构国期监督派出机构在2月内决定外,其余要在20日内决定。

7、期货公司被国期监督办理许可注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成立后3个月未营业或停业、主动提出
(四)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是会员;
2、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国期监督、期交所、监控中心、协会工作人员、禁入者、无法提供开户证明的人或机构等;
3、期交所、期货公司、非期货结算会员按照国期监督、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4、期交所强平会员的,费用损失由会员承担,会员强平客户的,费用损失由客户承担;
5、会员违约,期交所先用会员保证金,再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承担,由此拥有对会员的追偿权、客户违约,期货公司先用客户的保证金,再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承担,由此拥有对客户的追偿权;
6、会员分级制度的期交所,对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7、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五)期货业协会
1、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并设理事会;
2、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报国期监督备案;
(六)监督管理
1、职责:制定监督管理规章规则、品种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监督管理、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制定监督实施从业标准办法、监督信息公开、监督协会、查处违反法律情况、开展国际交流。

2、国期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财产权登记、会计、记录、保证金账户、银行账户、调查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限制交易15个交易日,最长可以30交易日。

3、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国期监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冻结担保的股东实控在发生日起5日内向国期监督提交书面报告;
(七)法律责任
1、期交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10万元罚款;
2、期交所——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50万罚款、严重停业,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10万罚款;
3、期货公司——1-3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30万罚款、严重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5万罚款,严重吊销资格;
4、期货公司欺诈客户——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50万罚款、严重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10万罚款,严重吊销资格;
5、内幕交易——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50万罚款、机构的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30万罚款;
6、操纵价格——1-5倍罚款,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7、交割仓库——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5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8、国有企业——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10-5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9、境内人员违规境外交易的——1-5倍罚款,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10、非法设立交易所——1-5倍罚款,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11、软件——责令改正处3-1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1-5万罚款;
12、中介——责令改正、没收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许可并处1-5倍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10万罚款。

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施行
(一)总则
1、保障基金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
2、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管理运用原则:公开、合理、有效;使用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3、保障基金由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保障基金的筹集
1、启动资金:2006年12月31日期交所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后续资金:期交所收取期货公司手续费的3%+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5-10缴纳;
2、期交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缴纳前一季度的保障基金。

3、保障基金达到8亿元或遇到不可抗力后停止缴纳;
(三)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相关机构作为管理机构;
2、运用限于存款、债券、央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其他;
3、财务部负责财务监管、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
(四)保障基金的使用
1、个人投资者10万以下全额补偿,10万以上90%;机构投资者10万以下全额补偿,10万以上的80%。

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施行
(一)总则
1、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
1、设立、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由证监会审批;
2、期交所联网交易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3、期货交易所解散: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决定、证监会决定关闭;
(三)组织结构
——会员制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2、理事会任期3年、由会员理事(会员大会选举)和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组成;
3、理事长: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不得兼任总经理;
4、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证监会;
5、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总经理是期交所法人,是当然理事;
6、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公司制
1、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2、董事会任期3年、董事长: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不得兼任总经理;
3、董事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他决议文件报证监会;
4、独董: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董秘: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5、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总经理是期交所法人,由董事担任。

6、监事会、任期3年,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7、监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他决议文件报证监会。

(四)会员管理
1、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2、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交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交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客户结算;
3、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组成,交易结算会员不能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4、期交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的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业务范围,3日内报证监会。

(五)基本业务规则
1、期交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会员分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收保证金;
2、期交所接受标准仓单、国债、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3、标准仓单确认价值: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国债:两所较低的收盘价;
4、有价证券价值:8折与会员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的孰低值;
5、会员分级结算交易所应对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基础结算担保金、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交所缴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

6、期交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7、期交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8、期交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监督管理
1、期交所向证监会报告:每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结束15日内、每年度结束30日内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四、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一)总则
1、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施行监督管理、协会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保证金安全存管监督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二)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1、申请期货公司:条例规定外还需15名以上期货从业资格,3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2、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健全的治理风管、内控制度、符合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设施技术良好、高管2年内为被罚、不存在证监派采取监管措施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近2年无刑事处罚、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其他;
3、与条例不同: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5%且涉及境外的由证监会批准,不涉及境外由证监派批准。

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治理健全、前3个月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标准、符合资产保护及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无违法违纪、近1年无刑事处罚、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其他。

5、申请设立、收购境外期货机构:前6个月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标准、近2年无刑事处罚、具备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境外所在国家已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其他。

6、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公司治理
1、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合规审查部、信息技术部;
2、期货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基金、债券;
(四)业务规则
1、期货公司应当保存客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客户资产保护
1、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
(六)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控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证监派报告;
2、变更名称、小股东股权变更、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负责人、终止业务、被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发生重大事件等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派书面报告;
3、未经证监派允许,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证监派可以责令限期转让、转让前不具有表决、分红;
(七)法律责任
1、期货公司接受未开户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或者把客户账号借给他人——警告,3万以下罚款;
2、中介不履行报告业务的,单处3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主管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下罚款;
3、擅自持有5%以上股权的,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以下罚款。

五、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施行(一)总则
1、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人员;
2、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董监高进行监督管理、协会期交所进行自律管理;(二)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董事、监事
期货证券法律会计3年以上或经管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
2、独董
期货证券法律会计5年以上或者相关学科高级职称
大学本科且学士学位
资质测试
履职时间和精力
3、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期货从业3年或者其他金融4年或者法律会计5年
大学本科或学士
资质测试
4、经理层
从业资格
大学本科或学士
资质测试
5、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层条件+期货从业3年或者其他金融4年或者法律会计5年
担任期货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2年
6、首席风险官
经理层条件+期货业务3年+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管、合规负责人2年以上;
或者经理层条件+期货业务1年+证券公司风管、合规3年以上;
7、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从业资格
大学本科或学士
财务负责人需要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会
营业部负责人需要从事期货业务3年或者其他金融4年
8、董监高学历放宽至专科:从事期货业务10年或者金融部门负责人8年以上;
9、董监高其他金融、法律会计放宽至1年: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
10、高级管理人员免从业资格:在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任职8年以上;
(三)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1、董监高、独董由证监会核准,或者证监授权,可以由派出机构核准;
2、除董监独董外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由派出机构核准;
3、营业部负责人由营业部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核准;
4、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董监高、独董;
5、期货公司自董监高取得任职资格30日内办理入职手续;任用、免除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派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官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将理由和履职情况报证监派;
(四)行为规则
1、董监高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交易的,有关董监高要在知悉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公司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派;
(五)监督管理
1、证监会对取得资格但未任职的人员实行年检;
2、经理层未按规定年检或者未通过或者连续5年未任职的,任职前要重新取得任职资格;
3、董监高、独董取得任职资格但未任职的应当每2年参加1次培训;
4、调整高管人员职责分工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派;
5、董监高违法违规被立案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知悉后3个工作日报证监派;
6、对董监高处分的,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派;
7、推荐人签署的意见虚假的,2年不再受理推荐意见;
8、离任审计后,离任之日其3个月内江审计报告报证监派;
六、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实施
(一)总则
1、证监派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协会对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1、考试:18周岁、民事行为、高中以上、其他;
2、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从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3、取得合格证明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
(三)执业规则
(四)监督管理
1、协会自对从业人员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派报告;定期向证监会报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五)罚则
1、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单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3月27日
(一)总则
1、证监派对首席风险官监督管理、协会期交所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二)任免与行为规范
1、首席风险官需经全体独董同意;
2、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3、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4、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1、首席风险官向总经理、董事会、证监派报告合规和风管情况;
2、发现问题,先向总经理提出整改意见,总经理不改的向董事长、风委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证监派报告;
3、董事、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
(四)监督管理
1、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结束日起10个工作日向证监派提交季度报告;每年1月20日向证监派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9日(一)总则
1、证监派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实行监督管理、协会和期交所实行自律管理;(二)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1、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2、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资格;
详细计划、结算、风管部门或负责人有2年以上经历、有从业人员、高管2年未受罚、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近3年无严重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持续经营2个会计年度、近2年未受罚;
——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至少2人的从业在5年以上、至少1人期货从业在5年以上,连续担任董事长或者高级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前2个月风险监控指标合规;
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一年盈利且客户权益不低于8000万元,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或者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5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应不低于8亿、其他;
——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因为资格: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至少3人的从业在5年以上、至少2人期货从业在5年以上,连续担任董事长或者高级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前2个月风险监控指标合规;
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客户权益不低于3亿元,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
或者至少2年盈利且客户权益不低于1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5亿、其他;
3、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起6个月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自动失效;(三)业务规则
1、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和期交所提出;
2、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由非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全面结算会员缴纳;
3、非结算会员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全面
结算会员提出异议;
(四)监督管理
1、全面、交易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交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全面不得向非结算收取结算担保金;
2、全面与非结算签订变更终止结算协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所在地证监派、期交所、监控机构报告;
九、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2007年4月18日公布、2013年2月21日修订(一)总则
1、期货公司扩大规模、分配利润前应当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进行压力测试;
(二)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1、包括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2、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3、期货公司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可回收性对资产进行分类调整;
4、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2个的,应当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三)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2、预警标准,不得低于的是120%,不得高于的是80%;
(四)编制和披露
1、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向证监派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2、风险监管报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变动超过20%的5个工作日报全体董事会书面;
4、达到预警标准的,当日向证监派报送书面报告;
(五)监督管理
1、证监派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预警进行核实、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连续3个月优于预警的,预警期结束;
2、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监派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过整改合格后,3个工作日证监派解除。

十、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
(一)总则
1、证监派监督管理、自律性组织自律管理;
(二)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申请资格:
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12亿、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不低于150%、或有负债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符合规定、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控股期货公司或与期货公司共同被一机构控制、期货公司具有会员资格、总部5人业务人员营业部至少2名人员、业务规则、内控、风险隔离、合规检查、技术系统;
2、证监会收到材料起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3、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协议的,5个工作日报各自所在地证监派;(三)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保存凭证、报表、单据、账簿、合同、数据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2、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2个工作日内报证监派;
十一、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8月27日施行
(一)总则
1、监控中心负责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交易所的交易编码通过监控中心办理、监控中心建立维护统一开户系统、符合期货公司的资料,转发给各交易所、各交易所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二)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1、监控中心应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交易所、交易所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2、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交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三)客户资料修改
1、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
(四)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1、监控中心根据不同的期交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客户信息、期交所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十二、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0年2月5日
1、证监派监督检查、中金所、中期协自律管理、监控中心进行核查验证;
十三、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3月23日
(一)总则
1、证监派监督管理、协会自律管理;
(二)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1、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前6个月风险监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年以上从业并取得投资咨询资格的高管1名、2年以上从业并取得投资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5名、上述人员3年无不良纪律、完备的管理制度、近3年无受罚、近1年无被监管措施;
2、证监会收到2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
(三)业务规则
(四)防范利益冲突
1、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予以处理
2、期货公司总部设立独立部门对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营业部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期货公司每月向住所证监派报送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2、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十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9月1日施行
(一)总则
1、证监派监督管理、期交所、协会自律管理、监控中心监测监控;
(二)业务试点资格
1、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前6个月风险监控指标正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近3年无违规、近1年未被监管、可行的资管业务实施方案、5年以上从业的高管1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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