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及其法律规制浅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腐败及其法律规制浅谈
[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尚不健全,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必须寻求一个健全的体制遏制腐败的滋生。

司法腐败之所以能存在 ,是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将司法权力据为私有 ,以权谋私 ,权钱交换 ,从而产生异化与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既要抓防又要抓治 ,尤其要注意加强民主权力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制约 ,加强司法权依法行使的保障机制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增强司法人员的社会公仆意识 ,同时 ,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本文将从司法腐败概念、成因、表现、危害、预防对策等方面做出相关论述。

[关键词] 司法腐败;权力制约;司法监督;司法独立;自由裁量权
一、司法腐败的概念
腐败,指的是生活的堕落、思想的腐朽及私欲膨胀。

司法腐败指司法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利主体利用手里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行为。

(一)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作过程、运作行为之中
司法运作过程指立案、审判、取证、判决、裁定等。

要注意区别法官的个人生活行为,如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因其不是发生在司法运作过程中,不属于司法腐败行为,只是一般的腐败行为。

(二)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交易。

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和金钱等利益之间的交换。

比如说一件民事案件依法应判原告胜诉,但做出判决前因被告暗中贿赂办案法官,法官无视法律判决被告胜诉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

造成这种结果最关键的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还有就是法官畏惧某种势力,办案过程中偏袒或者该受理的不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也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我们称之为权权交易或者官官相护。

(三)司法腐败的主体,既可能是法官,但也可能是法庭或法院司法腐败的主体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法庭法院,前者不难理解,后者指的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利益集体,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为司法机构谋取集体利益而产生的腐败。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
(一)司法体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不健全,突出表现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机制不健全。

现行制度的部分结构或安排在激励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

法官微薄的收入与其极强的专业要求以及大负荷的工作量并不相称,导致一些法官做出以权谋私的选择。

部分地区大力鼓励创收,按执法任务量给编制以外的执法工作人员颁发奖金,致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自己的权限违法办案。

财政保证的缺位也是一些人员选择滥用职权追求利益的因素之一。

另外,现行制度的部分结构或安排也遏制了监督权的行使。

首当其冲的是立法权对监督权的轻视。

立法过程中对于司法权限的不断扩
大致使监督权没有发挥的余地,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没有有效的约束纽带,这样的体系是不健康的,注定产生弊病。

最后,违法责任的承担往往是法院,法院内部又通常不能很好的启动监督机制、惩罚机制,使的法官不能承担责任,得到应有的惩罚,即惩罚机制不健全,给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二)司法不独立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使得司法常常受行政权的干预。

另外,媒体,人情等的干预也催生不少腐败现象。

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物质供应和后勤服务等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关系模糊不清,甚至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可怕的利益共同体,司法机关不得不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不办当地的人情案、关系案。

这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司法主体在赖以生存的现有政治体制方面的尴尬、无奈或受控地位。

法官检察官执业的准入也令人堪忧。

很多法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而是一些党政机关干部,退役军人等,法律素养的严重缺乏,腐败的产生就无可厚非了。

三、司法腐败的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的危害结果十分明显。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司法腐败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怒进而威胁社会的稳定团结;经济上,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平正义,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文化上,司法腐败引起道德的沦丧,进而严重制约中华文明的发展提高;思想上,腐败毁掉了一大批国家公务人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腐败是一种反
法律、超法律的行为,它侵蚀着国家权威的心脏,法律权威。

(一)司法腐败严重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司法机关手掌国家司法权,如若污水横流,贿赂成风,不能秉公执法,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将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是保护公民财产、自由和权利的最后屏障,是社会寻求合法性的最后手段,如果在维护公正的天秤上都出现不公,那么整个社会何求公正?当司法腐败在人民当中口口相传时,司法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公信力,人们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不信任,这样的国家终究走向灭亡。

因此虽然司法腐败是个局部性的问题,却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甚至危害整个国家。

(二)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在正义的领土上滋生腐败,离开了司法公正或不讲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就形同虚设,甚至法律也若有若无。

司法腐败既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

司法的廉洁不仅是官员廉政问题,更多的关系着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设想司法工作人员都无视法律的存在贪赃枉法,还如何去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培根曾说过:“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公正办案是司法机关人员的天职,公正
也是法的本质含义。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因为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对于当事人的危害是重大的。

司法腐败本身也是违法、违纪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腐践踏神圣的法律,纵容违法犯罪,使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蒙受巨大的损失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进入司法机关的腐败人员,无视国家规定,随意扭曲、践踏和大搞破坏。

不分青红皂白,真假不辨,不知廉耻。

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无耻行为,必需要彻底铲除。

否则,过家门不是国家,党不是党,人民群众注定要遭殃。

(四)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不仅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

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一些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黑白不分,是非不辨,做出与案件事实不服的判决裁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践踏法律尊严,扰乱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权谋私,向当事人强拿硬要,索取贿赂,恬不知耻,拿国家赋予其的权力非法谋取个人利益,严重影响人民法
院的执法形象;办关系案,谁有关系谁就赢官司,办案过程中掺入了大量人情因素,产生了人情大于法的奇怪现象,使人民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外来人员态度强硬,对本地人却很友好,偏袒本地人;以办案需要经费为由向当事人乱要费,以权谋私;对一些案件该受理的不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纵容犯罪,包庇罪犯;滥用自由裁量权,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该入刑的不判刑,不该被法律追究的承担法律责任;为快速完结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导致很多冤假错案。

一句话,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而司法腐败危害甚重,它摧残着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财产安全、自由受侵害时的最终救济手段,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社会的稳定、法制的统一,颠覆着法官法院的形象,削减着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的信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权利、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公正乃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四、司法腐败的预防措施
(一)权力制衡,通过权力之间的制衡预防司法腐败
1、法院内部
第一是将司法权分解为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监督庭行使;第二,将上述权力再进行分解。

即将执行权在分解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

将司法权分解改革,缩小了审判人员个人掌控的权力活动范
围,降低了审判人员使用司法权力的自由度,增加了互相监控的程序,这对于司法权运行中产生腐败起了重要的作用。

2、人大制约司法权。

司法权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根本性的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督。

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可罢免、撤职、免职司法人员,这对预防司法腐败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一些司法系统高层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

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一些网评,深入基层,了解司法工作的实效,了解人民大众心中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人大多听取司法机关的报告,了解司法工作的现状,并随时抽查其工作,使司法工作人员有一种被监督感,从而预防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从而发现司法工作的弊端尤其是一些司法腐败现象,寻根究源,监督司法权的实施,及时发现并惩治腐败,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3、媒体舆论监督的制约作用
在当前这个社会,传媒监督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减少权力腐败现象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限制和侵犯的挡箭牌。

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传媒监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讲。

现代的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依据和可能性。

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和认可。

(二)保证司法的独立
要做到司法独立就要做到“人大”监督到位而不越权,保证司法独立;严格法官任命制度,保证法官的高素质。

做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在发挥上下级和审判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干涉的区别,从而既发挥了监督作用也维护了法官的独立性,进而预防司法腐败。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决不能"越俎代庖",也无权直接干涉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现实当中存在的“个案监督”的问题,显然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违背了人大监督的规律,不仅不可预防腐败,更多的会造成人大和法院系统的腐败网络。

现行权力体制的弊端,特别是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要着重建设法官队伍,紧密结合法院队伍的实际,肯抓实干,集中解决好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适当提高司法系统入门门槛,在对通过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经过法官任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充实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选任。

(三)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又根源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必然受法律的约束。

自由裁量并非任意裁量,法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法官对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裁量的结果应符合法律内在的价值追求,同时依法自由裁量还必须严格依法定诉讼程序进行,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上裁量结果的公正。

首先,要裁判分离,自己判
案自己执行不符合权利的配置原理。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以严重冲击司法公正,“执而不行”还势必使法院的公正权威受到怀疑、受到嘲弄。

因此我建议将部分案件判决的执行从司法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去负责为当。

再者,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在个别法院,一些案件形式上是由合议庭审理,实际上是由主审人一个人审理,合议庭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名存实亡。

要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必须强化合议庭的内部监督。

另外,要做到法官与当事人隔离。

这一隔离包括时间上隔离和空间上的隔离等。

禁止或限制法官接触当事人,以免法官先入为主而生偏见。

空间上的隔离制是对法官会见当事人的地点提出的禁止或限制性要求。

上述遏制司法腐败的制度,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分阶段逐步实现。

这些制度实施的过程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化国家的过程。

随着制度建设的逐步到位,通过有效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现象有望得到明显改善。

概括言之,反腐败必须治标又治本,将权力制约纳入法制化轨道就是治本之策。

我们坚信,腐败为败类所为,为人类共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求真务实,将腐败行为绳之以法,还百姓以安定团结、健康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任重道远,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法]卢梭 . 何兆武 .《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版.
[2]程亚林. 《法律信仰与司法腐败现象》. 江西金融
职工大学学报. 2006-8-7
[3]韩永红. 《关系秩序下的法律——中国司法腐败的文化解释》. 涪陵示范学院学报2005年9月期..
[4]《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4期.
[5]苏栢林 .田学臣 .《浅谈司法腐败的原因》.2011年11月16日出版.
[6]喻中著,《徇私枉法案查处难的对策探讨》.
[7]《基于网络舆情下的政府公信力问题研究》.
[8] 邓改娥著,《当代中国司法腐败问题研究》.
[9]韩永红著,《社会腐败行为分析》.
专业: 姓名: 班级: 学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