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委员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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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委员会名词解释
(1)瑞士联邦委员会(Bundesrat fur nichts- und verscharfen):为了加强瑞士的防卫,联邦议会在1875年8月27日决定建立这个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各州的代表组成。

联邦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7名是由州长担任,另外5人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总统由联邦议会选出。

(2)联邦委员会(Bundesrat fur nichts- und verscharfen):指由联邦议会和联邦院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心。

它负责起草和批准联邦法律,制订国家预算和税收政策,确定货币发行的数量等,有权决定向联邦各机构下达指示及作出决议等。

它主要由联邦议会和联邦院组成,并由两院各自选出1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一般由本国出身的议员担任。

议员不可以兼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每个州设1名委员,总统从各州委员中选派。

联邦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集全体会议,处理特别重大问题。

(3)苏黎世公约,又称《瑞士联邦宪法公约》, 1848年9月26
日在苏黎世签订,是瑞士联邦制度的基础文件。

《宪法公约》确认瑞士联邦具有统一的国防、税收和外交等制度。

宪法公约规定瑞士联邦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与各州政府分享某些权力。

(4)日内瓦公约,又称《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日内瓦公约》,是1944年12月14日由国际联盟理事会通过的。

共39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①规定各缔约国主权平等;②
规定各缔约国承担尊重其他缔约国领土完整及不可侵犯、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③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

对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促进世界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5)洛迦诺公约,是1945年6月2日在意大利的洛迦诺签订的。

主要内容是:①对一切国家行使武力或使用武力的规则作出规定;
②对战争罪和危害和平罪作出惩罚性规定;③保证各缔约国有效合作和提供合作。

(6)联合国宪章,是1946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 1948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内容包括序言、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及附属机构等7章和两个附录,共52条。

主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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