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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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
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怒政办发[2008]128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
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怒政办发〔2008〕128号)
各科室,州法制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政府驻昆明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秘书九科是负责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
公文统一由秘书九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
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一、请示、报告和意见办理
(一)州人民政府只接受、办理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州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或提出意
见。
(二)州人民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州人民政府转办。
(三)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
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向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秘书九科签收、登记、编号,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及时分送,急件随到随送。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联系人或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秘书九科退回报文单位。
(六)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明确批示如何办理。
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
要求行文的,按程序经修改后送批。
(七)主管部门对转办的公文,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
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迅速将文件退还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八)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1.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2.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3.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或已在《云南政报》上登载的,不再转发;部门要求州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政策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4.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主送州人民政府)来文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5.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级主管部门研究上报。
重要事项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批的,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6.各县人民政府要求转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直接上报,不采取“转报”形式,公文标题中不使用“转报”字句;
7.除省人民政府发文并有明确要求,我州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8.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其办公室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自行印发;
9.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
门发出,通知可引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
10.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由部门印发;
11.州人民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二、公文运转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中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起草和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
(一)公文的接收与分办
1.有关方面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由秘书九科收发室负责接收。
2.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由其秘书签收、拆封;收件人是科室的,由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九科签收、拆封。
3.秘书九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1)办件。
即省各厅委办、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并分送有关科室。
有关科室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
规范性文件拟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提出意见转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
一般情况下,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传阅件。
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
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后送相关科室,根据处理意见送各位领导或有关领导,密级较高的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
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了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4.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秘书九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分办。
5.同时报送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
对州委办公室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秘书九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6.需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有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以外,未经秘书九科登记、编号的(以有无收文登记印戳为记),各科室不予办理,不得呈请领导审签。
属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到秘书九科补办登记手续。
7.报送州人民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标明报送对象的以外,由秘书九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二)公文办理
1.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承办科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秘书九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凡不符合规定的,由秘书九科或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后,将来文退回报文单位。
2.对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需转州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其他需审批的公文,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对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根据其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呈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报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2)对经牵头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呈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3)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是否同意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严格把关。
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科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部门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公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4.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需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抄送(报)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文件,分送有关领导阅知;抄送(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知,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按秘书长、副秘书长意见分送。
6.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怒江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等部门工作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传批
1.传批件按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顺序送批;传阅件按州长-常务副州长-副州长-秘书长送阅。
2.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办理。
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复印绝密件。
3.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将原件或复印件分送州长、秘书长。
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4.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相关科室应加强联络,商定传批方式。
5.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6.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位置表明紧急程度,如“急件”或“特急件”。
7.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四)公文起草和审核
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要切实把好协调会签关、内容和文字审核关、呈批关。
1.准确使用文种。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的公文种类共12类13种,即:(1)命令(令);(2)决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报;(7)议案;(8)报告;(9)请示;(10)批复;(11)意见;(12)函;(13)会议纪要。
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使用。
不得在规定文种之外自立文种。
2.规范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样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在一份文件上,必须正确使用和标注。
起草的文稿(包括代拟稿、转发稿),前面应填附“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单,由主办单位(科室或局、处)填写相关栏目,并依法确定信息公开属
性,呈领导审签。
文件签发后,由秘书九科办文人员填写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和份数,交文印室印制。
3.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确保公文质量。
(1)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州人民政府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写“参照执行”,应写“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5)州人民政府文件中一般不引用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个人讲话,不得出现对地方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6)下发规范性文件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
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标题。
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作必要修改并签署姓名,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阅。
(五)公文审签
1.以州人民政府文件发布规范性措施、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州长审签。
2.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
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
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3.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州长的,送相关副州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4.报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或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审签;涉及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
5.州长、副州长的讲话需要刊载印发的,经本人审定,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6.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草拟或修改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7.以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将草拟或修改的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六)公文复核和缮印
1.公文经传批审签后,承办科室或具体办文人员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部门代拟稿和转发稿原件、有关部门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秘书九科。
2.秘书九科要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
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对打印清样要认真校对。
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可作技术处理,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
急件和特急件应随到随印随发。
下班后和双休日,承办科室需打印文件材料,要在上班时间内通知秘书九科。
(七)公文归档
1.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秘书九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
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2.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将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县。
3.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4.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5.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