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含旱改水)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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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含旱改水)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宁政发〔2016〕56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含旱改水)
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政发〔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含旱改水,以下同)管理,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
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现就鼓励和规范我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主体及相关原则
(一)有经济实力、自愿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个人、企业实体、专业合作社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耕地开发项目社会投资主体。

其投资行为是市场经济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自发行为。

(二)为破解县内耕地占补平衡难题,鼓励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工作。

(三)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因地制宜,严控水土流失,并保证开发后的种植落实到位。

(四)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省市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回购。

二、明确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连片达到30亩以上,水田连片或二片达到20亩以上。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不得选择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旅游公路两旁可视区域林地和公益林地;不得选择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及生态红线控制区域。

(十二)旱改水项目选址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旱土,且通过实施旱改水,能真正达到水田耕种条件。

三、明确项目实施程序及要求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规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在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参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查阶段。

项目选址可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先向当地国土资源所申报进行初步踏勘后,再由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具选址踏勘报告。

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审批单。

(二)项目立项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支持实施项目的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当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审批单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

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自行委托或接受县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

对项目设计及预算,水田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控制在12000元/亩以内;旱土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控制在7000元/亩以内;旱改水项目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控制在6000元/亩以内。

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实施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县国土资源局推荐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五)项目验收阶段。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工程验收前,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再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农业部门另行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省市相关规定申请省市验收确认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

四、明确项目相关资金安排及指标回购办法
(一)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省、市验收确认指标后,县人民政府参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标准及办法,由县财政在开垦费中安排下列相关资金:
1.项目林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及工作经费。

2.项目工程监理费。

3.县土地整理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经费及项目乡村协调费。

4.对乡镇、村及国土资源所的相关奖励资金。

5.项目竣工验收后,连续三年的种植补助资金 (逐年由国土、财政核实拨付)。

(二)社会投资主体自行承担下列相关费用:
1.项目测量及测量成果评审费。

2.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费。

3.林业部门树木砍伐审批费。

4.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5.项目工程结算编制费及中介单位工程审计费。

(三)项目竣工验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县人民政府统一回购指标,回购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县人民政府对社会投资主体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面积,按800元/亩予以包干补助;二是县人民政府根据县财评审定的项目工程施工费(含设备费)总额按实拨付给社会投资主体。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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