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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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18
•【字号】津银监复[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1号)
天津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请示》(天银机构〔2010〕6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临时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如需延长停业期限,你行应按规定重新申报。
临时停业期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机构应当恢复营业,并于恢复营业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