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企业失信举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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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企业失信举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企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外的会员企业。
第三条企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合同
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等。
第四条鼓励广大消费者、合作伙伴、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举报会员企业失信行为。
二、举报方式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热线;
(二)发送电子邮件;
(三)邮寄信件;
(四)现场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
三、举报处理
第七条收到举报后,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内容的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协会职责范围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第八条协会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查证属实的失信行为,协会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罚;
(二)对涉嫌犯罪的失信行为,协会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举报不实的行为,协会应予以澄清,并对举报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协会应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防止举
报人受到报复。
四、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第十条失信企业认错改正,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向协会申请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协会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以下原则给予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纠正失信行为;
(二)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社会认可;
(三)企业无新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协会对信用修复的企业予以公告,并适时恢复其会员资格。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