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自制熏蒸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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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粮库粮油储存安全,有效防治仓储害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结合本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库粮油熏蒸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熏蒸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总结。
第三条粮库粮油熏蒸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确保人畜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熏蒸剂及设备管理
第四条熏蒸剂的使用应选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不得使用禁用和淘汰的熏蒸剂。
第五条熏蒸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熏蒸设备包括熏蒸机、风机、滤毒罐、测漏仪等。
第六条熏蒸剂和熏蒸设备应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其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三章熏蒸方案制定与审批
第七条熏蒸前,防化员应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第八条防化员应根据粮情、仓库密闭性能和熏蒸剂使用说明,制定详细《熏蒸方案》,内容包括熏蒸剂种类、使用量、熏蒸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九条《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第四章熏蒸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第十一条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
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熏蒸过程中,应密切监控熏蒸剂浓度、熏蒸时间、密闭性能等指标,确保熏蒸效果。
第十三条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五章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十六条熏蒸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第十七条被熏蒸的粮食在没有彻底放气前,必须在仓外10米设安全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第十八条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深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粮库仓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