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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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
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3]29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29
【实施日期】2003.03.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
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