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泰山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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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县泰山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5
•【字号】菏银保监复〔2020〕183号
•【施行日期】2020.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菏泽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泰山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工商银行菏泽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泰山路支行开业的请示》(工银菏报〔2020〕127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泰山路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曹县泰山路与湘江东路交汇处东北角。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应按规定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泰山路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菏泽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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