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和无效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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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虽然修改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但是内容和范围符合法33的规定,只要经修改的内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修改,可以被接受,除了以下五种情况外: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独权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允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在独权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对独权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只要增加技术特征的独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被允许的。
2、变更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的时机
主动修改:提出实质审查时、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被动修改:收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在指定期限内(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
修改的相关规定
细则51.3: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该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这样的修改一般不予以接受。
不允许的改变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中没有的新内容。
3、将原申请中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组合,而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及这些分离的技术特征彼此之间的关系。
改变说明说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且与原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
(1)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
不允许的删除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再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和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单一性的问题,或由于几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等缺陷;
5、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有关数值范围的修改。
不允许的增加
1、将某些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书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异议就能确定的内容;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没有提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中新的特殊效果。
(2)权利要求的删除:从权利要求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
口审时口头确定修改方式,应当在口审后提交正式的修改文本。
(3)技术方案的删除: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权利要求的合并: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5、补入所述技术领域人员不能直接从原申请中推导出来的有意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不如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能够实施。
增补原说明书中没有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的附图更换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附图,则是允许的。
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和无效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的比较
比较的项目
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
无效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
修改的原则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文字以及附图能直接、毫无异议确定的内容))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独权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允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在独权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对独权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只要增加技术特征的独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被允许的。
2、变更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的时机
主动修改:提出实质审查时、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被动修改:收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在指定期限内(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
修改的相关规定
细则51.3: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该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这样的修改一般不予以接受。
不允许的改变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中没有的新内容。
3、将原申请中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组合,而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及这些分离的技术特征彼此之间的关系。
改变说明说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且与原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
(1)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
不允许的删除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再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和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权的一些缺陷;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单一性的问题,或由于几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等缺陷;
5、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有关数值范围的修改。
不允许的增加
1、将某些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书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异议就能确定的内容;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没有提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中新的特殊效果。
(2)权利要求的删除:从权利要求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
口审时口头确定修改方式,应当在口审后提交正式的修改文本。
(3)技术方案的删除: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权利要求的合并: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5、补入所述技术领域人员不能直接从原申请中推导出来的有意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不如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能够实施。
增补原说明书中没有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的附图更换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附图,则是允许的。
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和无效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的比较
比较的项目
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
无效答复过程中的文件修改
修改的原则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文字以及附图能直接、毫无异议确定的内容))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