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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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农田水利约束》。
▪ 在明、清的明律和大清律中也都有相当数量的水管理法规 。
1.历代封建王朝管理水事活动的法律
▪ 唐代制定的《水部式》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水利法
▪ 中,对农田水利管理、用水管理、航运船闸的管理维护、 ▪ 桥梁津渡的管理维护、渔业和城市水道管理都作出规定。
▪ 例如规定,“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斗门皆须州 、
教学内容
水务管理行政法规(16学时)
(水政水法)
+
水务管理知识(16学时)
第一部分 水法规体系及水法条款

第一章
政 第二部分 水行政管理与水行政执法

第二章第三章

第三部分 水法律制度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三部分 水法律制度
第四章 河道管理 第五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六章 水土保持 第七章 防汛与抗洪
▪ 人们在日常生活以及从事工农业生产、旅游服务业的生产 ▪ 活动中,都会与水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因而产生以 ▪ 水为标的的社会关系,即权力与义务关系。
▪ 国家为了调整这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古到今的繁盛 ▪ 的朝代都在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基本法(民法通则、刑法 ▪ 等)中作出了原则的规范,有的产生了统揽水事的专门水 ▪法
▪ 为配合水利法的实施,又先后制定了《水利法施行细则》 、
▪ 《水权登记规则》。此外还颁布了《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 ▪ 则》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法等一些水法令。
3.现代水法的产生
▪ ⑴ 1949~1978
▪ ⑵ 1979~1988年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 ▪ 布以前
▪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程序 ▪ 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 它有两种含义。
▪ 一种含义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 ▪ 范性文件的总称;
▪ 另一种含义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
▪ “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
▪ 渠道和斗门设置渠长、斗门长,同时规定了各渠道不同 ▪ 情况下的分水比例。
2.近代水法的产生
▪ 近代水利立法始于30年代,于1940年颁布了体现 ▪ 近代水管理思想的《水利法》。
▪ 《水利法》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国家自然资源,必须依法取 ▪ 得水权方可使用。规定了水权登记、兴办水利事业,水之 ▪ 蓄泄、水道防护的管理制度。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 ▪ 大会制定,井分别报全国、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 生效。
▪ (2)规章。
▪ 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
▪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 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 ▪ 府制定。 ▪ ▪ (3)规范性文件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文 ▪ 件。
规范性文件
▪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
▪ ⑴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
▪ ⑵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
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1.历代封建王朝管理水事活动的法律
▪ 中国是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治理水害,兴修水利历来是 ▪ 治国兴邦的大事。
▪ 为了组织水利建设,维护水利工程,合理分配水源,维护 ▪ 正常的水事秩序,在封建王朝便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水事 ▪ 活动的法律。

如西汉的《水令》,

唐代的《水部式》,

金代的《河防令》,
第一水讲务管理
定义:
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本意出发,水务管 理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在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 前提下,以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城乡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行政辖区范围内 防洪、排涝、蓄水、水源、供水、用水、节水 、地下水回灌、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田 水利、水土保持乃至农村水电等所有涉水事务 一体化管理的一种管理体制。
▪ 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认可;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 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厦门、深圳等特区的人民 ▪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 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 ▪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但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 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广义的⑵ )
▪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 院、检察院等。
(二) 中国水法律建设的历史渊源
▪ 水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资源,具有饮用、灌溉、航 ▪ 运、工业用水、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旅游和改善生态 ▪ 环境等多种功能。
▪ 二、水法规体系
▪ 水法规体系纵向与横向组成
▪ (一)法的渊源
▪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 法学对法的渊源有两种理解: ▪ 一种是法的起源,另一种是法的来源。
1.法的起源
▪ 指法产生的缘由和法的本质,又称法的本质渊源 。
▪ 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人类社会形成时就有的,而 ▪ 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 所以,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由 ▪ 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 规则(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2.法的来源
▪ 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
▪ 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 件
▪ 形式,又称法的形式渊源。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分别为 以下3种
第八章 水务管理的内涵


第九章 城市水资源概论


第十章 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十一章 水务发展规划
第十二章 城市给水工程
第一讲 水政水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水法规体系及水法条

第一节 水法渊源及水法规体系
第二节 水法条款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节 水法渊源及水法规体系
▪ 一、水法渊源
▪ (一)法的渊源 ▪ (二) 中国水法律建设的历史渊源 ▪ (三) 我国水法渊源所涉及的具体各层次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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