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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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

"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效劳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以下效劳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

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国内保理的根本运作流程。

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根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展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置销售商的商品和效劳,销售商开场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假设干天开场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

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
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效劳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效劳。

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展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归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

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效劳,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效劳。

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效劳费用,所以本钱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其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也有相似之处。

两种业务中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贴现是商业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销售商。

贴现所反映的实质上
是一种票据关系,实现的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其实现方式是背书,贴现中银行的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的转移,其实现方式通常是转移发票副本及销售合同副本等。

所以从交易的经济实质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融资利息费用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不应当比照票据贴现业务进展会计确认和处理。

3.账务处理时应分项核算。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以贸易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效劳业务,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性质的金融效劳产品,分别为:①保理商开展资信调查、额度审核、账户管理等劳务效劳;销售商购置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管理劳务。

②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融资效劳〔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还包括进展信用风险担保〕;销售商取得资金使用权,以支付融资利息为代价。

对于第一种效劳,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效劳,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效劳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

这种对效劳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

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效劳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

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工程,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本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本钱〞等科目。

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
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
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二〕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本钱6 000元。

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21年9月1日付款。

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根据以往经历,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本钱120元。

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

借:主营业务本钱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银行存款10 666元;贷:短期借款10 666元。

估计销售退回:借:其他应收款
234元;贷:应收账款234元。

支付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管理费用500元;贷:应收账款500元。

〔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50元;贷:应收账款5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

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本钱120元。

〔5〕9月1日,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贷:应收账款10 666元。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借:贷款10 6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其他应收款500元;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50元;贷: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贷款10 666元,其他应收款500元,应收利息300元。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本钱6 000
元。

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21年9月1日付款。

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等6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根据以往经历,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本钱120元。

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366元〔11 700-500-6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

借:主营业务本钱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估计将会有234元销售退回〔含销项税额〕,确认应收账款管理费用500元以及应支付的利息600元:借: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234元,管理费用500元,应付利息600元;贷:应收账款11 700元。

〔3〕每月按直线法摊销应付利息,列支为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100元;贷:应付利息10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

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本钱120元。

〔5〕到期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甲公司不进展账务处理。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及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600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2〕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每月月末做如下处理: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100元;贷:利息收入100元。

〔3〕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应收丙公司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

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2021-9-17 16:7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企业参与了不同形式的保理业务,因此它所进展的账务处理也不同。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展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都应当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

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展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假设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归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相当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进展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确认开展保理的损益。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三〕明保理和暗保理的会计处理与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一样。

〔四〕融资保理是按照发票金额的80%获得银行的融资,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到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货商结清应收账款。

它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进展处理。

到期保理中供货商,企业只在到期后做相应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融金智略银行培训中心.rjzlbank.
一、根本概念和种类
(一)根本概念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效劳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效劳。

1.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效劳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2.购货商是指以商业信用形式购置货物、承受效劳或其他原因而承担付款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应收账款是指购销双方在真实贸易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根底上产生的惟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4.信用风险担保是指销售商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银行为购货商(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购货商(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对信用额度进展调整。

对于销售商在已核定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银行提供自身确认的保理额度内的风险担保。

(二)业务分类
1.根据委托者权益让渡程度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等效劳,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含置换),银行拥有追索权。

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效劳。

购货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银行也必须按其确认的保理额度向销售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假设银行已向销售商提供了保理项下融资,银行无权向销售商追索融资款。

2.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来划分,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债权从销售商转让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票据上写明货款付给银行。

隐蔽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与销售商约定不向购货商披露保理银行
与销售商之间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一种保理业务。

仍按一般程序收款,不在票据上写明该票据是在银行下承办的。

(三)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其他效劳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根底,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办理条件
(一)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保理业务:
1.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置货物或承受效劳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3.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效劳(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

符合第2、3、4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只能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

(二)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效劳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其中叙作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

4.应收账款账龄构造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制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三)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标准,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开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构造合理;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符合前述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销售商(出口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两年获得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含)以上;
2.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该专户应为国税部门确认的出口企业承受退税款项的惟一专用账户,且没有用该专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3.在与我行签订保理业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无论出口企业在我行保理融资期限到期与否,如因涉及**行为、国家退税政策变化或其他非正常因素导致应退税款无法退回,出口企业均须无条件地予以回购。

(四)为符合前述第(一)款第2、3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作为购货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
2.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第(三)款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
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标准,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贷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必要,银行还可要求销售商提供以下付款担保方式之一作为补充条件:
1.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
2."财富"杂志当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
3.穆迪公司当年评定的Aaa、Aa、A级企业或标准普尔当年评定的AAA、AA、A级企业以及与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一、二类国内外商业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
4.销售商提供的银行定期存款或有价证券质押;
5.销售商与银行按照商定的比率承担坏账损失;
6.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六)以下应收账款一般不在办理保理业务范围之内:
1.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总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
2.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三、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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