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2248-2012 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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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B 0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248—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瑞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鲁长、宫志远、任鹏飞、韩建东、韩克军、任海霞、王梅、杜秉海、张汉兵、程邦仲。

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菌渣堆肥的处理原则、场地选择与设计、技术要求、产品包装和标识、环境条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代用料栽培食用菌菌渣的堆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728 食用菌术语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CJJ/T 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NY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27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菌菌渣 mushroom residue
食用菌生产结束后,剩余的物料基质(包括菌料及草炭土覆土材料)。

3.2
堆肥处理 composting treatment
食用菌菌渣经过预处理、发酵处理,杀灭菌渣中的食用菌菌丝、病原菌、昆虫及其它有害生物,转化调节养分成分,对农业生态环境及食用菌生产无负面影响,可以直接还田,或作为商品有机肥、基质的原材料等。

3.3
好氧堆肥 aerobic 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对有机物质进行堆肥发酵的方法。

3.4
一级发酵(初级发酵) primary fermentation
堆肥发酵的第一阶段。

以有机物质中易分解的有机组分被微生物迅速分解为特征的发酵过程。

3.5
二级发酵(次级发酵) secondary fermentation
堆肥的熟化阶段。

一级发酵后,微生物以较慢的速度分解较难降解有机物和发酵中间产物的发酵过程。

3.6
鼓风发酵 ventilating fermentation
采用鼓风机鼓风的方法进行食用菌菌渣的堆制发酵。

通过鼓风通氧,平衡堆温、堆料湿度并排除料堆内微生物代谢废气,提高菌渣的转化效率和速度,从而使菌渣达到快速降解、均匀腐熟及高温杀灭有害生物的效果。

4 处理原则
食用菌菌渣堆肥化处理原则如下:
a)食用菌生产者应采用多种方式处理菌渣,不得随便丢弃,防止带来环境污染及生产污染;
b)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应坚持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实现菌渣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c)食用菌菌渣堆肥化处理场区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
源头削减污染量。

处理操作按NY/T 1168的要求执行。

5 处理场选择与设计
选择地势较高、背风、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作为处理场地,远离城乡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食用菌生产场所,或与之相隔离。

场区设计应符合GBZ 1的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菌渣储存和预处理
为了满足菌渣堆肥化生产商品有机肥的需要,菌渣原料应进行储存。

如需建设临时储存区堆放新鲜菌渣时,应有避雨设施,并及时处理。

原料量大时,将鲜菌渣粉碎晒干,放于专门的储存区域可长期存放。

不同来源、不同种类的菌渣要分开存放。

菌渣预处理包括菌渣清理前有害菌虫的杀灭处理、菌渣粉碎、去杂、预湿、拌混、堆闷等环节,应对菌渣的水分、粒度、C/N比、pH值等进行调整。

菌渣堆肥化预处理应达到的主要参数指标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食用菌菌渣堆肥化预处理达到的主要参数指标
项目 指标
含水量 40 %~55 %
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30 %
粒径 ≤20 mm
杂物 ≤ 1 %
C/N比 25∶1~40∶1
pH值 6.5~8.5
重金属 应符合GB 8172的规定
塑料膜 <0.1 %
霉菌死亡率 ≥98 %
食用菌线虫死亡率 ≥95 %
食用菌病原菌死亡率 ≥98 %
6.2 草炭土覆土栽培的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
6.2.1 工厂化生产模式
6.2.1.1 蒸汽杀灭
利用草炭土进行覆土栽培的食用菌,在清理菌渣前,对整个工厂化菇房通充蒸汽,蒸汽温度达到100℃,使培养料及草炭土达到80 ℃以上,维持时间8 h,自然冷却。

6.2.1.2 发酵处理
将食用菌菌渣移至处理场,采用条垛式、圆堆式、机械强化槽式和密闭仓式堆肥等技术进行好氧堆肥处理,在发酵过程中可通过机械翻堆、机械搅动、机械通风等方式保证氧气需求,可根据建设和运营成本、技术要求、占地面积等因素选择发酵方式。

好氧堆肥工艺包括一级发酵和二级发酵,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CJJ/T 52的相关规定。

一级发酵过程即高温阶段,应保证堆体内物料的温度在50 ℃~60 ℃,当堆体温度超过65 ℃时应进行翻堆操作或强制通风,此过程发酵温度在50 ℃以上保持7 d~10 d或45 ℃以上的时间不少于15 d。

一级发酵过程适宜的含水量控制在50 %~60 %之间,发酵周期为35 d~40 d。

二级发酵即降温阶段,堆体温度控制在50 ℃以下,适时控制堆高、通风和翻堆作业。

此过程物料的含水量控制在35 %~45 %之间,发酵周期为15 d~20 d。

二级发酵结束后物料含水量降到25 %~35 %,当堆温不再上升时,料呈黑褐色或黑色、无异味时发酵结束。

6.2.1.3 还田或再利用
发酵处理后直接施用于大田或林间,可以按照有机肥、栽培基质、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标准作基础原料再利用。

6.2.2 大棚设施生产模式
6.2.2.1 发酵处理
不进行蒸汽杀灭,发酵处理按6.2.1.2执行。

6.2.2.2 还田或再利用
按6.2.1.3执行。

6.3 壤土覆土栽培的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
6.3.1 发酵处理
立体层架栽培食用菌生产结束后,先将覆土层土壤清除,再将食用菌菌渣清理出菇房,选择地势高燥平坦的地面,采用圆堆插孔覆膜鼓风发酵法,堆料升温应快而高,堆温全面达到65 ℃以上,发酵均匀而彻底,在堆料中可添加微生物发酵剂,其质量符合GB 20287的规定。

6.3.2 就地还田利用
大棚覆土地栽、畦栽食用菌生产结束后,菌渣经破碎、堆积自然发酵处理,可就地还田,轮作种植瓜菜等作物。

6.4 非覆土栽培的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
6.4.1 袋栽
生产结束后,人工或机械脱袋,将塑料袋膜回收,收集菌渣。

6.4.2 瓶栽
生产结束后,将出菇瓶回收再利用,采用自动挖瓶机挖出菌渣。

6.4.3 发酵处理
发酵处理按6.2.1.2执行。

6.4.4 还田或再利用
按6.2.1.3执行。

6.5 菌渣堆肥质量检验
商品菌渣堆肥产品的质量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食用菌菌渣堆肥质量指标要求
项目 堆肥处理标准
安全指标
粪大肠菌群数 符合NY 884的要求
蛔虫卵死亡率 符合NY 884的要求
蚊蝇 无活蛆、蛹、新羽化的蚊蝇成虫
重金属 符合NY 525限量
物理指标颜色 褐色或黑褐色
表2 食用菌菌渣堆肥质量指标要求(续)
项目堆肥处理标准
气味 无恶臭,具有发酵香味
性状 粉粒状,均匀,质地柔软,无结块,无机械杂质
物理指标
粒径 ≤12mm
含水量 20 %~25 %
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45 %
pH值 5.5~8.5
化学指标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5 %
C/N比 15∶1~20∶1
7 产品包装和标识
商品菌渣堆肥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按NY 525执行。

8 环境要求
8.1 作业区环境
8.1.1 作业区的噪声值应符合GBZ 2.2的要求。

8.1.2 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的允许浓度,符合GBZ 2.1的规定。

对作业区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8.1.3 车间的工作地面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不得堆放食用菌菌渣过夜。

8.2 厂(场)内外环境
8.2.1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8.2.2 发酵设施应有收集渗沥水的装置;渗沥水不应排放,而应在收集后和作业区冲洗污水一起进入补水蓄水池,作为物料调节用水。

8.2.3 厂界空气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允许浓度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

8.2.4 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允许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发酵设施应设有脱臭装置;厂(场)内、外大气臭级不超过3级;厂区内无明显恶臭。

8.2.5 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

8.2.6 厂区环境卫生应整洁,无白色污染、污水积存等脏乱现象。

每天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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