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刘友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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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刘友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9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南漳王宜东诊所
【当事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南漳王宜东诊所
【当事人-个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
【当事人-公司】南漳王宜东诊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登成吴维
【代理律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杰;刘友浩;杨秀发
【被告】南漳王宜东诊所
【本院观点】刘杰、刘友浩、杨秀发一审主张南漳王宜东诊所的针灸治疗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合法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一审主张南漳王宜东诊所的针灸治疗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本案涉及对中医针灸行为的分析认定,应当依据中医药专业理论、知识、经验进行鉴别和判断。
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因自身疾病因素所致”分析不足,依据“查阅相关资料,未见有因针刺穴位治疗导致颅内出血的相关报道”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
上诉人在一审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书面答复函,但答复函仍未对鉴定意见作出符合逻辑和科学的分析说明。
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作出的根据是否充分等内容未审查,依据该鉴定意见驳回刘杰、刘友浩、杨秀发的诉讼请求不当。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亦应当对南漳王宜东诊所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0:13
刘杰、刘友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29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浩。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发。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王宜东诊所。
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310号。
经营者:王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因与被上诉人南漳王宜东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一审主张南漳王宜东诊所的针灸治疗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本案涉及对中医针灸行为的分析认定,应当依据中医药专业理论、知识、经验进行鉴别和判断。
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因自身疾病因素所致”分析不足,依据“查阅相关资料,未见有因针刺穴位治疗导致颅内出血的相关报道”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
上诉人在一审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西北政法
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书面答复函,但答复函仍未对鉴定意见作出符合逻辑和科学的分析说明。
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作出的根据是否充分等内容未审查,依据该鉴定意见驳回刘杰、刘友浩、杨秀发的诉讼请求不当。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亦应当对南漳王宜东诊所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杰、刘友浩、杨秀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江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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