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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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黔府函[2013]198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3〕198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的补充请示》(黔环呈〔2013〕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要以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等方法,全面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使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护规划》,从项目、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开展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所涉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共同参与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工作。

四、流域内有关市、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履行《保护规划》的主体责任,把《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规划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的管理。

五、省环境保护厅要组织有关市、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相关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

认真组织做好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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