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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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手续。

二、服务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底27号)。

3、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淄财税[2017]6号)。

三、申报范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换发新证的,无需税务登记证);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
3、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5、企业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工作流程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市、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2、市、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应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实地查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列册登记备案。

附件:
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企业名称(盖章):年度:
注:类型包括: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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